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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民政厅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民政标准化工作,促进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民政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云南省民政领域省级地方标准(以下简称民政地方标准)的制定、实施、监督管理及标准化试点示范等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云南省民政厅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标准化工作机制,制定标准化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民政领域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实施和推广。第四条积极推动参与国家级、民政部标准化活动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鼓励社会团体制定团体标准。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云南
2、省民政厅设立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省民政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云南省民政厅政策法规处(以下简称政策法规处),负责统筹管理民政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民政标准化相关管理制度;(二)组织民政地方标准立项申报、报批等工作;(三)统筹协调民政标准的宣贯、实施和监督;(四)对云南省民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其分支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综合协调和管理;(五)组织标准制修订、试点示范单位向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项目补助经费;(六)承担其他有关工作。第六条云南省民政厅有关业务处室局(以下统称业务处室)负责本业务领域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负
3、责组织提出本业务领域民政地方标准的立项建议,审核本业务领域申报国家标准、民政行业标准的立项建议;(二)指导或组织本业务领域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复审等工作;(三)负责组织本业务领域民政标准的宣贯、实施、评估和监督,指导本业务领域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四)负责本业务领域民政标准化其他工作。第七条云南省民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是专门从事民政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承担下列职责:(一)研究提出民政领域制修订地方标准项目建议;(二)按照民政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开展标准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和标准复审工作;(三)开展民政标准宣贯、研究和评估工作;(四)承担其他有关工作。标委会的构成、组
4、建、换届、调整、撤销和监督管理按照云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民政地方标准制定第八条政策法规处负责征集各业务领域民政地方标准立项建议。业务处室、各级民政部门、民政服务机构、标委会结合实际提出民政地方标准立项建议。第九条对征集到的标准立项建议,由业务处室进行评估审核,确定年度标准制定建议送政策法规处。政策法规处将标准制定建议报分管业务工作和标准化工作的厅领导审定后,组织业务处室、相关单位向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立项。第十条民政地方标准立项后,标准起草单位要成立标准起草组,承担标准文稿的起草工作。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在标准制定计划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起草工作。第十一条标准起草
5、单位应当对民政地方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有关技术要求需要进行试验验证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技术单位开展。第十二条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学者等方面意见,并在云南省民政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三十日。第十三条标准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各利益相关方意见对民政地方标准进行修改完善后,将编制说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征求意见采纳情况等材料报送政策法规处。政策法规处审查合格后,将标准起草单位的送审材料报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参照地方标准的有关规定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及有关材料。第十四条标准起草单位应当根据
6、技术审查意见修改完善标准文稿后,由政策法规处报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民政地方标准的批准、编号、发布等工作按照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政策法规处应当自民政地方标准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云南省民政厅门户网站公布标准文本,并向民政部备案。第四章标准实施第十六条民政地方标准发布后,由业务处室牵头,通过召开发布会、组织培训等方式开展宣传和推广工作。第十七条民政部门在制定政策措施时引用民政地方标准,在开展行业管理、等级评定、示范创建等工作中积极采用民政地方标准。强制性国家标准必须执行。积极鼓励实施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第十八条鼓励民政服务机构、民政服务窗口单位、社会组织和有关单
7、位运用民政地方标准,提高民政服务质量。第十九条业务处室应对民政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民政地方标准实施的基本情况、经济社会效益、公众评价意见等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情况送政策法规处。政策法规处根据评估情况,组织业务处室、标委会、实施单位、标准化机构等对民政地方标准进行复审,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第五章标准化试点示范第二十条政策法规处按照标准化试点示范管理部门统一安排部署,统筹组织全省民政系统申报国家标委会、民政部等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业务处室对试点示范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送政策法规处。政策法规处将申报材料报分管业务工作和标准化工作的厅领导审定后,向有关管理部门推荐申报。第二十一条业务处室负责已立项的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指导推进工作,配合标准化试点示范管理部门开展评估验收等工作。第二十二条政策法规处引导试点单位总结经验,加强宣传推广。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国家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