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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二级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的管理体制和决策机制,保证学院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提高学院领导班子的管理水平和领导科学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学院应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和行政的决定,并按其责权自主地开展教学、科研、管理、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等活动。院长对学院的行政工作全面负责,学院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发挥政治引领和监督保证作用,支持学院行政班子、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第三条党政联席会议是研究决定学院党政日常重要工作事项、加强
2、党政工作沟通的会议,是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实行集体领导的主要形式,是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最高决策形式。第四条党政联席会议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议事范围第五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本学院建设、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重大项目投资、大额资金使用,以及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1 .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决议在学院贯彻实施的措施。2 .学院的长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招生计划和各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与废止。3 .涉及办学方向、专业建设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对外学术交流等重要事项。4 .涉及教师队伍建设,机构设置
3、、主要岗位的设置与调整,人员的调入与调出,以及业务骨干的选拔、培养与教育等人事管理中的重要事项。5 .有关绩效(津贴)分配、职称职级、职务聘用、评先评优、年度考核、公费出国深造等涉及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6 .年度经费预算、大额经费使用(1万元以上,横向科研项目除外)、办学资源调配及收入分配方案等重要事项。7 .思想政治工作、学生教育管理、毕业生就业、评优评先等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8 .突发性重大事件的处理。9 .需上报学校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或其他决策机构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10 .本学院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第三章会议的组织第六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
4、时召开。第七条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涉及思政、学生、群团工作、安全稳定、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等内容时,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议题涉及行政事务时,由院长召集并主持。第八条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学院党政办公室主任、党总支(直属支部)纪检委员为固定列席会议人员。会议主持人可根据会议内容确定需要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第九条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应全部出席,方可召开。第四章议事程序第十条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院长和党总支(直属支部)书记根据学校的工作部署,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共同商定后提出。党政联席会议的其他成员也可事先向院长或党总支(直属支部)书记提出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经院长和党总
5、支(直属支部)书记协商后确定。原则上不研究临时动议的议题,特殊情况除外。第十一条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召开党总支(直属支部)会议进行研究,并按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形成结论,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召开党组织会议进行研究,把好政治关,并按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形成结论,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第十二条凡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均需提前做好准备。议题和有关材料要提前送达或告知参加会议成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凡提交讨论的议题,相关人员应事先准备好有关材料,内容包括要点、需
6、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方案等。第十三条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有关重要议题,在提交议题前,班子成员要充分调查研究和听取意见,会议议题确定以后,应进行充分酝酿,议题提出人提出初步方案。第十四条党政联席会议应遵循一事一议的原则,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讨论通过,首先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与会人员进行充分讨论后,主持人综合讨论意见。第十五条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应出席会议的成员总人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凡进行表决的事项,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和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如对讨论的议题存在较大分歧,则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论证
7、、充分协商后,再次召开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作出决策。如果仍不能形成最终决策意见,应向学校党政领导报告。第五章会议纪律第十六条党政联席会议必须充分发扬民主,严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经过充分讨论后,形成决策意见。第十七条对党政联席会议的集体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对少数成员的不同意见,应认真加以考虑。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坚决执行,并应当以集体的决定或意见对外表态。第十八条二级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在具体执行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议的过程中,如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变更决定或决议,或急需作出新的决定,但无法及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的情况下,可以由党政主要
8、负责人协商决定。但事后须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成员通报,并需由党政联席会议予以确认。第十九条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与会者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关系的职务聘任、职称晋升、出国和进修、考核、调入调出、奖惩等问题时,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本人未主动回避的,其他人员有权申请其回避,由会议主持人作出是否同意回避的决定。第二十条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对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决议形成的过程等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擅自外传会议讨论情况及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违者追究纪律责任。第六章决议的执行与反馈第二十一条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后,学院应保证决策的实施和落实。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决议,联席会议成
9、员应按照各自的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对于重要的决定,院长、书记应亲自督促检查执行情况。第二十二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内容,应当通过学院网站、公告栏等形式向本学院全体师生员工传达,具体按照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执行。必要时,应及时向学校有关领导报告会议决定的内容。第二十三条党政联席会议应认真做好记录。应详实、准确记录会议组织情况和会议内容。应有专人负责保管会议记录,及时存档备查。有关重要决定和全院性工作部署,须形成会议纪要,并经主持人签批后存档备查。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按照信息公开规定需要公开的,应及时公开。第七章监督考核第二十四条学校党委办公室协同有关部门对各学院党政联席会有关人、财、物等重大事宜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和定期检查,加强组织监督。第二十五条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执行情况列入学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对于没有严格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直至进行组织调整。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制度适用于各二级学院,其他设有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部门须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