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顾大涛与李营春车辆买卖合同协议纠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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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卖合同:顾大涛与李营春车辆买卖合同愤议纠纷2023买卖合同:顾大涛与李营春车辆买卖合同愤议纠纷正文内容上诉人顾大涛因与被上诉人李营春车辆买卖合同i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华县人民法院(XX)西民初字第6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顾大涛委t代理人刘强、被上诉人李营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XX年4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车辆买卖1议书一份,的定:甲方,顾大涛。乙方,李营春。经甲乙双方充分i商,甲方同意将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豫p-73618号低速自卸货车转让给乙方所有。一、车价款五万五千元整,于本i议签字生效后一次付清。二、甲方在
2、收到全部车款后;ft责将该车过户给乙方,过户费用由甲方负担。并将该车及随车全部手续交付给乙方。三、甲方负责该车在过户前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违章等事宜的处理,过户后所发生的由乙方:责。四、本1议未尽事宜由双方愤商解决。五、本1议双方签字后即生效。生效后双方均不得反悔、违约,否则,违约方按车价款的20%承担违约责任。议签订后,李营春交给顾大涛购车款55000元,顾大涛出具了收到条但未按照i议书履行过户义务,并且拖欠有XX年1月至签订i议书期间的交通规费。XX年5月19日,李营春向西华县交通规费征稽所缴纳XX年1月1日至XX年5月31日期间的规费3664元。辨理过户手续时,支付过户费用270元。原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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