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工会经费拨缴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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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义乌市工会经费拨缴管理暂行办法(意见征求稿)为依法规范工会经费拨缴工作,加强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能,进一步加快工运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浙江省实施V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和浙江省总工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经研究,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一、适用范围义乌市范围内已建工会的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缴费单位”)。二、拨缴标准(一)拨缴基数。缴费单位应拨缴工会的工会经费,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拨缴基数。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全部职工是
2、指在本单位中工作,并由本单位支付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全部各类人员。(二)拨缴比例。缴费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比例拨缴工会经费,其中的60%部分(即工资总额的1.2%)基层工会留用,40%部分(即工资总额的0.8%)上缴市总工会。上级工会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其中,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拨缴上级工会经费缓减20%;已建工会的金融、电力、电信、邮政、移动、联通和其他经省总工会批准实行垂直管理的省部属企业,按省总工会规定的比例征收。三、拨缴方式基层工会拨缴市总工会部分按照以下方式:(一)市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由各单位申报纳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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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乌市 工会 经费 管理 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