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容条例(修正草案)05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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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呼伦贝尔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草案)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增强公众卫生意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城市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二、第二条删除“市、旗所在地镇”。三、第四条第三款中的“市、旗(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环保、水务、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卫生、农牧业等部门”修改为“市、旗(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利、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农牧等部门”。四、第六条中的“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
2、教育、卫生等部门”修改为“宣传、文化旅游广电、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市容和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对损害、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聘请社会监督员,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进行监督和评价。“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七、第八条改为第十条,第一项中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删除第三项中的“电话亭”;第七项修改为:“住宅小区实行物业服务的物业管理区域由物业
3、服务企业负责;住宅小区未实行物业服务的物业管理区域,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八、第十四条改为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在建(构)筑物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现场外围设置施工围栏,施工围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围栏设置要求和各类施工围栏样式、标准的规定,并保持施工围栏的整洁完好”。九、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七条,删除第三项中的“摆摊设点”;在第四项“散发商业广告”后增加“影响环境卫生”;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在城镇绿地内放养牲畜”。十、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在公共厕所、候车亭、邮政信箱、报栏、箱式变电间、垃圾箱等设施上设置广告,应当符合文明、整洁、美观、安全牢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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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容 条例 修正 草案 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