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效婚姻制度》7200字(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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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无效婚姻制度目录第1章引言错误!未定义书签。第2章我国无效婚姻制度概述22.1 无效婚姻的概念22.2 无效婚姻的特征2第3章我国现行无效婚姻制度存在的问题43.1 无效婚姻规定欠缺43.1.1 无效婚姻法定事由过少43.1.2 无效婚姻判断主体权限范围过多43.2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规定易产生混淆53.2.1 二者效力趋同53.2.2 两者规定内容模糊不清63.3 无效婚姻制度财产处理存在问题6第4章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完善对策74.1 增加合理的法定事由74.2 对无效婚姻的性质予以明确84.3 规范财产处置制度9结论10参考文献10内容提要我国的婚姻问题一直是社会中的受到广泛关注的热点
2、问题,近几年,我国离婚率不断上升,无效婚姻制度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也越发明显,因此,对于其中的问题进行发现,并进行优化建议,具有一定的实际意义。文章着重于婚姻登记办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范的研究,借以完善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相关法律规范。这对于深入分析无效婚姻法律制度、司法实践中认定无效婚姻等提供智力支持。文章以无效婚姻制度做为研究视角,立足于司法审判中无效婚姻的认定等实体问题,深层次探析我国无效婚姻相关法律规范存在的问题及其突破路径,有助于检验和巩固我国婚姻法律规范的实施成效,维护无效婚姻关系当中善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第1章我国无效婚姻制度概述1.1 无效婚姻的
3、概念通常来讲,无效婚姻也可以被称之为违法婚姻,指这段婚姻关系不具备法律效力,其主要表现在,两性的结合违背了相关法律所规定的程序要件,从而使其婚姻关系不具备法律效力。按照民法典第1051条的规定,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包括: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重婚、当事人双方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到法定婚龄。除了上述3种情形,当事人以其他理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1.2 无效婚姻的特征从无效婚姻的内涵出发,无效婚姻主要存在三大特征,详述如下:第一,无效婚姻中,两性的结合违背了相关法律所规定的程序要件或实体,其婚姻不被法律所承认,具有违法性。第二,无效婚姻关系被社会部分公众
4、认可或接受。这是因为无效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诞孕子女,造成了部分社会公众认为双方是合法夫妻的误解。第三,无效婚姻具有鲜明的危害性和社会危害性,表现为对善意当事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当然也具备违法性。第2章案例分析2.1 案例经过在2023年1月4日,民法典实施的第一个工作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撤销婚姻关系的家事案件进行宣判。依法撤销了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大致的案件事实是:在2023年6月,原告李某怀孕,原告李某便与被告江某登记结婚。结婚以后,江某告知李某自己已患艾滋病多年并长期服药。李某知道该情况后,无法接受江某欺骗自己结婚的事实,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撤销原
5、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2 案例分析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之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在本案中,江某已患艾滋病,属于重大疾病。但是在双方结婚的时候,江某确隐瞒了该事实,构成“欺诈”。因此,李某可以在知道该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关系。民法典婚姻家庭篇规定了两种可以撤销婚姻关系的情形,一种是本案例中存在隐瞒重大疾病疾病的情况,另外一种是受胁迫结婚的。只要具备这两种情形之一的,受胁迫或“欺诈”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关系。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1年,过了一年期限,这个权利直接消失。所以有权利要及时向法院主张。婚
6、姻关系被撤销后,两人的婚姻关系自始就没有法律效力,两人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子女按照同居关系处理。双方共同的小孩,两人都具有抚养的义务。同时,江某在本次婚姻撤销案件属于过错方,李某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案件婚姻被判无效,但是属于可撤销婚姻范畴第3章我国现行无效婚姻制度存在的问题3.1 无效婚姻规定欠缺3.1.1 无效婚姻法定事由过少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采用“二元结构”立法模式,规定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根据第1054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其中,无效婚姻侧重于维护公序良俗,第1051条删除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一无效婚姻的情形规定,拓宽了结婚自由的权利边界,对
7、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更加尊重和保障。可撤销婚姻则侧重于保护个人利益,根据第1052条和第1053条有两种法定情形:因胁迫结婚的和患有重大疾病者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但两类违法婚姻否定结果不一样,无效婚姻一旦符合法定无效情形则当然无效、自始无效。可撤销婚姻违反法定情形时不会当然无效,而是经另一方诉请法院撤销婚姻时,才会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与此同时,原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民法典删除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这一婚姻无效
8、情形,并将婚姻登记前不如实告知患有重大疾病作为可撤销婚姻的一种情形。因此,目前婚姻无效只有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达到法定婚龄这三种情形。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婚姻无效的情形必须持续至提起确认婚姻无效之诉时,若提起诉讼时婚姻无效情形已经消失的(比如重婚这一情形中,有效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已经离婚或婚姻当事人死亡;未达法定婚龄的当事人已达到法定婚龄),法院将不予支持确认婚姻无效的诉求。3.1.2 无效婚姻判断主体权限范围过多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无效婚姻的认定工作仅人民法院有权受理,而对于可撤销婚姻,人民法院和婚姻登记管理部门均有权受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都属于婚姻效力问题,而法律却对此作出了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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