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制度存在的不足及优化建议》7000字(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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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冷静期制度存在的不足及完善对策研究一、设立离婚冷静期的必然性1(一)有效保护夫妻的个人权益1(二)有效保障家庭成员1(三)可以预防违法犯罪2(四)有利于加强家庭文明建设2二、离婚冷静期制度存在的不足2(一)离婚冷静期时间设置过于刚性2(二)对家暴等恶劣情形设置离婚冷静期,会扩大伤害率.3(三)离婚冷静期易导致弱势一方财产上的二次伤害4三、离婚冷静期制度的优化对策5(一)制定浮动制的时间设置51登记离婚中的离婚冷静期时间设置52.诉讼离婚中的离婚冷静期时间设置5(-)离婚冷静期制度应设立家暴等极端情况的明确条款.6(三)夫妻双方可选择在离婚冷静期内提前解除双方的财产关系7结论7参考文献8一、
2、设立离婚冷静期的必然性(一)有效保护夫妻的个人权益闪婚闪离夫妇数量增加,不仅是离婚率高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个人和社会对婚姻的随意和冲动态度的体现。中国的自由简便的离婚程序为此提供了便利的环境。离婚冷静期制度通过智能地设定协商期限并为夫妻提供缓冲期来限制离婚的任意性,可以积极地引导婚姻对象从感性状态向理性状态过渡,从非理性人向理性人过渡,并鼓励双方冷静思考,仔细决定婚姻的方向。在探索各国民政部门的离婚冷静期中,这段时间对防止考虑不全的离婚的影响很大。上海市松江区民政局举办了“离婚劝和研讨会”,以帮助夫妻冷静思考,有效地说服接受咨询服务的夫妇,并成功说服了近70%的夫妇。上海市普陀区民政局采用类似
3、的冷静机制,并成功说服每年将近30%的夫妻放弃当场离婚。同时,由于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建立,离婚的复杂性随着时间的流逝以及对对将结婚夫妻的建议引导形成,促使当事方更加谨慎地选择自己的婚姻。离婚越容易,一个人在婚姻选择上就越随意。结果,任意选择将导致更不合适和不匹配的婚姻以及不幸福的婚姻生活,从而更加容易离婚。同时,容易离婚也会成为当事人离婚的选择因素。双方宁可放弃婚姻也不愿意挽回婚姻,这导致婚姻的脆弱性和离婚率持续增高。建立离婚冷静期制度会通过创建离婚障碍来增加离婚的复杂性,从而指导婚姻对象的理性行为,避免冲动性婚姻并增加婚姻的契合性。(二)有效保障家庭成员近几十年来,经济的飞速发展导致传统家庭制
4、度的瓦解,传统的大家庭已成为以婚姻为基础的小家庭。我国的传统家庭结构受到传统家庭制度的冲击,婚姻和家庭观念发生了变化,经济理性对婚姻和家庭的影响,婚姻和家庭稳定性的下降以及婚姻和家庭问题的增加等方面的问题越来越多。主要表现为婚姻和家庭生活的不平衡,婚姻和家庭的功能失调,婚姻和家庭的生活失调,己成为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的重要挑战。离婚冷静期制度不是传统的“劝和不劝离”思想的异化形式,而是在维护婚姻和家庭稳定,合理解决婚姻和家庭问题。建立这一制度要求司法和民事部门更加关注当事方的情感、人格和合法权利,优化工作机制,促进离婚制度的人性化和专业化,充分利用各部门的诊断、补救和治疗功能,并使家庭问题专业化。
5、完善离婚调解程序,建立多元化的争端解决机制,为解决家庭问题,增加婚姻和家庭的稳定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可以预防违法犯罪在一些离婚诉讼中,很容易出现利用婚姻进行犯罪活动的情况,其中最典型的就是通过“假离婚”来规避政策,以最大限度地谋取个人利益,其中夫妻财产转让、逃债现象也十分普遍。这些行为显然会造成社会公共秩序混乱,与此同时也会给法律权威带来极大损害。近年来,由于婚姻犯罪案件的日益增多,国家也出台了很多法律法规来减少这些问题,但问题依然层出不穷,经常发生。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实施,一定程度上可以暴露一些潜在的犯罪活动,给法院更多的时间来调查那些准备犯罪、可能有犯罪活动的离婚案件。同时,离婚的另一方
6、也可以在此期间冷静处理离婚相关事宜,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避免因冲动离婚而造成的损失。(四)有利于加强家庭文明建设长期以来,“家和万事兴”的理念已融入每个中国人的精神血液。尽管在市场经济的利己正义思想的影响下,基于利他主义和家庭责任的家庭美德正在逐渐下降,但目前的家庭观念仍然是中国人民普遍认可的主流价值,并具有强大的社会基础。在这方面,为了加强家庭文明建设,更好地促进家庭美德,民法典重视家庭文明的建设为了抵制在市场经济中个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影响,建立平等、和谐和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需要法律和道德的共同努力。这在婚姻和家庭领域尤其明显。面对理性与法律,我国的离婚冷静期制度在情感与理性之间架起了一座桥
7、梁。离婚冷静期的设置,有利于增强家庭成员的责任感,增强人们对中国家庭美德和良好家庭作风的关注,使新时代的家庭文明建设在法律的保护下顺利进行,从而有利于社会主义家庭文明建设。二、离婚冷静期制度存在的不足(一)离婚冷静期时间设置过于刚性对于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的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本文认为,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不足:首先,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太短,无法充分发挥其作用。众所周知,中青年是离婚现象的主要群体,他们大多忙于事业和生活,几乎没有闲暇时间来专心于婚姻和家庭。特别是对于长期未婚的年轻人来说,他们缺乏结婚经验,自我意识强,缺乏沟通和磨合,因此更容易情绪化。同时,在离婚冷静期间实施婚姻家事咨询、心理
8、疏导等配套措施,一定程度上也要求冷静期时间不能过短,否则支撑其辅助作用无法得到充分发挥。因此,不少学者认为,一个月的冷静期过于仓促,不能保证当事人在充分权衡这段时间的利弊后再做最后决定。其次,以“一刀切”的方式规定一个月的时限是不合理的。在现实生活中,情况往往很复杂,每个家庭和夫妻的情况也大不相同,因此有些特殊家庭不建议使用一个月的冷静期。每对夫妻的婚姻状况都是特殊而具体的,每一段濒临破裂的婚姻背后的矛盾症结也各不相同,因此,在现实生活中,根据婚姻情感状况、婚姻存续时间、是否有子女等情况,在不同时期设置冷静期是非常必要的。最后,没有明确规定根据实际情况缩短或免除冷静期。比如如果配偶对家庭成员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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