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居住权制度若干问题探究6800字(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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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居住权制度若干问题研究目录引言1一、民法典居住权的内涵1(一)人权下的居住权1(二)社会保障下的居住权2()物权法下的居住权2二、居住权制度的正当性3(一)保障特定群体的居住需求3(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3()实现房屋利用效益最大化4三、民法典居住权制度的具体构造4(-)居住权的主体与客体4(二)居住权的设立与消灭5()对居住权的限制5四、完善民法典居住权制度6(-)居住权内涵的完善6(二)居住权消灭制度的完善7()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8结语8参考文献9引言住房是公民生产生活中最基础的物质资料,住房问题是关系到公民基本生存的问题。随着我国人口的增长和贫富差距的加大,土地资
2、源越来越稀缺,渐渐出现了买房难、住居难的现象,尤其近年来随着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的步伐逐渐加快,这种现象越来越明显。为保障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条件,必须解决低收入群体和老年群体的居住问题。民法典为了回应社会需求,特意在保持现行物权法基本制度不变的基础上进行了重大创新,增设了一种全新的用益物权一一居住权,利用这一制度对公民居住权利进行保障。一、民法典居住权的内涵世界万物均具有复杂性、同一性,一词多用的现象在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将其区分开的方法就是在特定情境下依据其特征确定其概念。法学学科注重言辞的严谨性和规范性,居住权在不同视角下的含义也不尽相同,笔者将从下面几个方面分别探讨居住权的含义。
3、(一)人权下的居住权衣食住行是人类生产生活的必要条件,住有所居作为维系人类生存发展需求最基本的权利之一,是社会存续、人类繁衍最基本、最低限度的保障。对于家庭观念很重的中国人来说,住所是安身立命之所,是心灵的栖息之地,只有合理解决住所问题,使人们在城市中有归属感,人们才能够全身心投入生产生活,以创造美好的物质生活条件和追求精神上的富足。换言之,保障人民住房的权利是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前提之一。世界人权宣言第13条规定,每个人都有在各个国家境内迁徙自由和选择住所的权利。该条规定保障的是人们在各国境内享有自由选择居住地域的权利。其第25条规定,每个人有权维持自己和家人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衣、食、住
4、、行条件的改善)和在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享受照顾和保护的权利。该规定着重强调的是每个人在满足了基本生存条件后有权追求更好的物质生活,当然包括更好的居住条件,彰显了世界各国对人格尊严的重视和对个人价值的保护,突出了人民主体性。(二)社会保障下的居住权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住有所居,民有所依”是广大人民群众共同而美好的愿望。住房问题是涉及国计民生的大问题,国家一直揩其作为改善民生工作的重点对象,并根据社会的发展不断调整住居政策,比如廉租房、公租房政策等。2008年住宅法立法建议稿草案中明确使用了“居住权”这一概念,提出国家要坚持城乡统筹、分类满足的原则,保障公民的居住权,改善人居环境与条件。党十九大报
5、告也明确提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为了让全体人民群众住有所居,一方面推进“租售同权”,通过买卖、租赁等方式解决住居问题;另一方面通过政府提供共有产权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定向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让人民以较低的价格获取房屋,让居屋回归居住的本质。综上可以看出居住权是一个综合性权利,涵盖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租赁权等若干个权利。国家承担社会稳定的政治职能,协调各方利益,具有承担公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义务,体现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社会保障理念,是社会法上的概念。从内容上看,社会保障法下的居住权与物权法所谈及的居住权有重大区别,其目标是维系人对居住的最低要求,完善扶弱、施惠的社会保障功能。(三
6、)物权法下的居住权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的一种,既有物权的一般属性,比如排他性、支配性;也有其独特的属性,比如人身依附性、保障性,这也是居住权的精髓所在。民法典设立居住权对于解决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一些居无定所的情况提供了更多的形式,比如夫妻离婚后一方住房有困难的,另一方可以通过设立居住权来保障其基本生活条件;子女也可以通过为年老的父母设立居住权来保障其晚年生活安宁。不管是基于什么情况而设立居住权,其目的都是为了保障居住权人的居住利益。物权法下的居住权不是国家政策调节而产生的,而是房屋所有权与用屋使用权分离的结果,其
7、本质是居住权价值分离功能的实现,核心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意思自治,调整他们之间的物权支配和利用关系,体现了物权法定原则和契约自由理念。二、居住权制度的正当性(一)保障特定群体的居住需求罗马法在奴隶制特殊背景下,为了使社会保持稳定,特别是为弱势群体能够获得最基本生存而设立居住权,后世国家大多基于相同的理由而在一定程度上继承了居住权制度,这也是我国目前需要居住权制度的关键所在,展现了我国居住权的社会性和保障性。民法典中设立居住权制度的目的在于解决无住居问题。父母、离婚配偶、保姆,甚至可以说任何无住房的人都可以依据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而成为居住权保护的主体和居住权制度的受益对象。(二)完善多层次的住
8、房保障体系我国的住居大概可以分为商品房、保障性住居、小产权房和其他住居四大类。目前,我国为发扬社会公平和人道主义精神,已经实施了多层次的住房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住房公积金等,但该体系的适用对象主要是城镇居民中低收入家庭,通过供给、补贴的途径调节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千万农村居民具有居住分散、住房兼生产经营、居住需求个性化的特征,适用与城镇相同的保障形式并不足以满足解决农村住房问题的需要。政府有能力、有责任、有义务让人民群众拥有稳定的居住环境。但在之前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下,买不起商品房的当事人只能通过租赁政府的房屋以满足居住需求,并不能取得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上的物权。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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