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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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和上海市“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提升中小企业产业集群专业化、特色化、集约化发展水平,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上海市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以下简称“集群”)是定位在本市区划范围内,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中小企业为主体,主导产业聚焦、优势特色突出、资源要素汇聚、创新活力迸发、协作网络高效、治理服务完善、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成效显著,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的中小企业产业集群。第三条促进集群发展工作以增强中小
2、企业核心竞争力、激发区域经济活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关键环节配套能力为目标,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相结合,坚持培优企业与做强产业相结合,坚持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相结合。第四条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特色产业集群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推动出台扶持政策,制定市级特色产业集群的培育和认定标准,开展培育、申报、监督和考核工作。“十四五”期间,在全市范围培育和认定30个左右特色产业集群。第五条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区特色产业集群培育和管理工作,协助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做好辖区内市级特色产业集群的申报受理、初审、推荐工作,并负责辖区内特色产业集群的监测和其他日常工作
3、。第二章认定标准第六条集群认定须满足以下八方面指标。同时,集群企业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等事故,重大及以上网络安全事件和数据安全事件,以及偷税漏税、违法违规、严重失信和其它重大问题的行为。1、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集群设立3年以上,占地面积一般不超过IOO平方公里。主导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十四五”规划,为所在区域的支柱或特色产业,发展水平位居细分领域本市乃至全国前列,重点支持主导产业在本市先进制造业集群和“2+(3+6)+(4+5)”产业的集群。集群近三年产值均在30亿元以上。中小企业产值占集群总产值50%以上,主导产业占集群总产值比例高于50%,产值年均增速高于10%
4、o2、优质企业梯度培育成效显著集群拥有不少于1家主导产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市级或国家级)或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或者不少于10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或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3、产业链供应链协作高效集群产业链布局合理,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产供销一体化协同协作机制较完善,建立了通用生产设备、物流、仓储、人力、设计等共享机制,产业链关键环节配套能力较强。与先进制造业集群、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或龙头企业开展合作。4、具有较强协同创新能力集群近三年中小企业研发经费年均增长高于5%;与大型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稳定、紧密的合作关系,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和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较完善,国家级、
5、市级或区级创新平台不少于1个;集群企业参与主导产业标准制修订不少于2项;集群中小企业有效发明专利年均增长率不低于15%,集群中小企业从业人员每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不低于15个。5、数字化转型效果明显集群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水平较高,数字化装备和系统应用广泛。组织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问诊”、智能工厂诊断咨询、数字化改造解决方案、两化融合贯标诊断等服务。“用云上平台”成效显著,集群中小企业工业(产业)互联网平台应用普及率不低于10%,工业软件应用率稳步提升,实现集群企业重要生产数据联通;开展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等新模式新业态创新应用推广工作,建立健全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体系。6、具有较高绿色化
6、发展水平集群能源消费结构合理,二氧化碳排放量强度持续下降,资源利用效率较高,污染物排放治理有效,建立了绿色低碳服务机制;属于高耗能行业的集群,能效水平高于行业基准值;属于高用水行业的集群,水效水平高于行业基准值。7、积极参与产业开放合作集群参与主导产业国际合作机制或交流活动,开展技术、管理、人才或资本等方面交流合作,通过设置海外分支机构等方式,推动产品和服务对外贸易快速发展。8、具有较强治理和服务能力集群设立管委会等运营管理机构,建立或引入市级及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组建企业服务专员队伍,为集群内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服务、创业辅导、创新支持、人员培训、市场营销、投融资、管理咨询等服务;建立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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