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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互联网时代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目录一、互联网时代隐私权概述2(*)3二、侵犯隐私权的现象及其特点3(一)网络空间侵犯隐私权现象分析31 .泄露个人隐私信息32 .非法传播个人隐私信息43 .擅自删改和利用个人隐私信息4(二)网络空间侵犯隐私权特点41 .以获取利益为出发点42 .手段多样化、复杂化43 Jn5三、互联网时代我国网络隐私权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5(一)立法缺乏针对性5(二)未明确公民隐私权保护的具体适用规则6(三)监督不力影响隐私权保护目的的实现6四、互联网时代我国公民网络隐私权民法保护完善建议7(一)形成完善的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7(二)明确网络隐私权侵权的构成要件7()明确网
2、络隐私权侵权的具体适用9五、结语10参考文献错误!未定义书签。致谢错误!未定义书签。目前,新一代的网络信息技术正在不断革新和促进数字化、网络化、智能的彻底发展。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统计,截至2019年6月,中国互联网用户已达8.54亿,移动互联网用户已达8.47亿人。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对人们的生活产生了很大的影响。现代人享受网络带来的诸多便利,也面临着诸多危机。网络侵犯个人隐私是危机之一。根据我国互联网时代隐私侵害和保护的分析,我国互联网时代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不完整性、产业保护的淡薄认识以及个人预防的薄弱意识。同时.,结合了欧盟、美国和日本先进做法的局面,本文将从国家、社会和个人建议方面加强网络
3、环境的隐私权保护。关键词:网络环境;隐私权;权利保护一、互联网时代隐私权概述(-)隐私权美国学者布兰代斯和沃伦首先在隐私一文中阐明了隐私的概念,该文章于1890年在哈佛法律评论第四版上发表。从那以后,人们将注意力放在了隐私上。现行条件下中国法律界的隐私概念是多种多样的,没有单一的观点。杨金丹博士认为“虽然我们很那对隐私权下一精准的定义,但我们可以对隐私权所涵盖的内容做一种体系说明。我们可以把隐私权比喻成一个光谱带,而建立一个隐私权权利体系的努力实际上就是试图在这个光谱带中具体确定包含哪些色光这些色光包括信息隐私、空间隐私、个人选择隐私、相互交往隐私。在这个光谱带中信息隐私占据非常大的区域,现代
4、社会、尤其是网络社会的到来,信息隐私所占据的区域会越来越大。笔者认为,杨金丹博士对隐私权的定义以构建权利体系的方式进行说明,能够很好的反映隐私权的内涵。(二)网络隐私权网络空间中的个人数据保护权利包括信息权,保密权,确定权,删除权和补偿权。与常规数据保护权利相比,个人数据保护权利在网络空间中有显着差异,并且可以三种方面表示:首先网络空间中的个人隐私是客观的。网络空间的隐私趋向于“数据保护”的数据保护路径,然后重视互联网用户个人数据的隐私保护,这也代表了网络空间隐私保护的未来发展方向。二是保护环境转变。关于网络空间的隐私,是在虚拟网络空间中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和个人生活保护。这种类型的隐私保护也具有
5、网络的特殊性。第三,保护载体的数据化。在传统的隐私保护中,个人工作经历,社会关系,财产,通信等是隐私的承载者。随着技术的发展,数据保护提供商主要体现在个人数据上。负责数据处理的人员不仅是个人,而且是各种中介。第四,因此,网络隐私权较之于传统隐私权而言泄露的风险更大。二侵犯隐私权的现象及其特点(-)网络空间侵犯隐私权现象分析网络空间侵犯个人隐私现象主要表现为泄露个人隐私信息,非法传播个人隐私信息,擅自删改和利用个人隐私信息三大类。1 .泄露个人隐私信息与在现实世界中披露他人隐私的行为相比,在线隐私信息的行为传播,传播速度更快并造成更大的损失。未经许可,通过个人主页或个人微博披露他人的隐私,或者通
6、过在线论坛非法披露他人的隐私,或通过向第三方发送电子邮件来发布他人的隐私。其中,最具典型的就是“人肉搜索:各种隐私,例如照片,姓名,视频,家庭住址,个人背景等,都是人肉的目标。还有一些黑客使用某些高端互联网技术故意破坏他人的计算机安全系统,从而窃取他人的私人信息和数据,或监视他人的私人信息。2 .非法传播个人隐私信息在互联网上,除了一些出于个人目的传播其他人的私人信息的行为(例如报仇,欺骗等)之外,大多数行为都是非法传播由利益驱动的他人的私人信息。更常见的是,许多网站使用“Cookie”(即安装在网络硬盘驱动器上的信息文件)在未经用户许可的情况下忠实记录用户在网站上的活动轨迹,个人信息和浏览习
7、惯,消费习惯,交易信用记录并及时反馈到安装程序的网站。互联网上还存在基于商业目的的个人数据交易,例如在线公司之间交换客户信息和他们拥有的数据,甚至某些在线公司的主要业务是买卖个人信息数据。这些都是非法传播私人信息的行为。3 .自删改和利用个人隐私信息与共享和共享其他人的私人信息相比,删除,修改和使用其他人的私人信息具有更多的网络属性。首先是垃圾邮件泛滥了互联网。这些电子邮件不仅严重影响网络用户的正常网络生活,而且使收件人花费大量时间和人员进行搜索和清理。另外,人们以垃圾邮件的形式恶意攻击他人的电子邮件,由于垃圾邮件的大量涌入,在短时间内使电子邮件瘫痪。另一方面,网络服务提供商使用他们提供的服务
8、。客户使用这些服务时,会使用自己的硬件和软件技术来收集,下载,组织和使用用户的个人隐私信息。(二)网络空间侵犯隐私权特点1 .以获取利益为出发点现代信息技术拓宽了信息流通的渠道,大大提高了信息流通的速度。同时,信息交换的方式极其复杂,这大大增加了信息泄漏的风险。许多个人信息与财产直接相关。许多人出于利益侵犯个人数据保护信息。例如,盗窃在线游戏帐户,盗窃个人信用卡帐户的密码,盗窃私人在线帐户等。收集和交换网络信息已变得有利可图,并逐渐成为一个行业。许多人专门从事信息的收集和分类,然后将这些私人信息出售给其他组织或有需要的人。这些行业的成本非常低,员工越来越多,这严重威胁着保护在线隐私信息。2 .
9、手段多样化、复杂化一方面,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侵犯在线隐私的方法越来越多样化。非法入侵,篡改和操纵他人的数据,非法拦截,掩盖他人的信息,窃听,窃取他人的信息,人肉等。另一方面,由于互联网的自由化,不可能从所有网站上需要真实姓名注册才能获取信息。这会导致侵权人隐藏在隐藏的暗室中。侵权人还可以在各个地区进行注册和传播。因此,很难阻止违规者。使用传统的隐私保护,我们可以轻松地评估违规和责任,但是在网络环境中,由于违规方法的多样性,违规者很难补救跨区域的违规行为,这使人们难以确定是否该行为构成伤害。同时,很难对诸如归因之类的问题评估。3 .后果更严重一方面,由于互联网的便利,从中国到海外,只要有网络覆盖
10、,就可以连接世界的每个角落。传统数据泄露的影响通常分布在特定区域。与传统的数据泄露不同,在线隐私泄露和泄露的结果不仅可能不在同一地点,甚至可能不在数万英里之外,而且泄露会立即传播到世界各地。网络社会传播的程度和速度,是传统媒体无法比拟的。另一方面,大数据的强大存储功能使网络变得可搜索,并且随着时间的流逝,受害者被遗忘的愿望失败了,从而对思想和声誉造成了永久性损害。三互联网时代我国网络隐私权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立法缺乏针对性国内在相关公民隐私权的立法部分缺少单独的要求。因而,在规制侵害网络隐私权的过程中,我们仅能从涉及到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规范中找寻适用依据。由于现有的隐私权保护法律法规往往有各
11、自不同的立法原则和概念体系,在保护公民网络隐私权的过程中产生了应用上的不一致,从而造成隐私权保护的限制。此外,各种法律法规之间没有很好的联系,这实际上导致了隐私保护的漏洞和盲点。民法的规定相对宏观,将隐私权归入名誉权范畴。也就是说,它是指将监管原则应用于声誉权。虽然人格权编(草案)明确了个人信息权,但以可识别性来考量条文内容,个人信息条款尚存在优化空间。本文认为,第813条第2款的“个人信息是的各种信息”的表述框架并不准确。诚如条文中所言,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判断存在两种模式,其一单一信息决定可识别性,其二信息集合决定可识别性。由此,构成个人信息者不仅包括各类信息亦包括信息集合。而仅在条文中明确
12、各类信息,因此缺乏针对性,此外,民法典并未对隐私保护附带义务的履行规定具体的监管程序,这不可避免地影响了隐私权保护目标的实现。综上,我国现有的规制隐私权的法律规范,各自难以独立完成对于隐私权保护的任务。隐私权保护的立法现实同实际状况的巨大差距,倒逼我们不断加快统一性隐私权保护立法的制定步伐。(二)未明确公民隐私权保护的具体适用规则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在隐私权与个人信息章对个人信息权进行了详细规定,如个人信息的确权、个人信息的解释、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的边界等,已经形成了对个人信息权相对完善的规范。为追求民法典的适用性有必要对其进行探讨。这模糊了适用于隐私保护应用的规则,并没有导致隐私权人相关
13、权益的执行。这里的程序性模糊是指条款的模糊性,包括性质确定、构成要件、责任原则、责任形式、权利义务明确、免责事由等。这对隐私保护产生了许多负面影响。具体来说,性质决定了适用的原则和方法。由于隐私权的性质不明确,隐私权保护适用的规则不明确。由于侵犯隐私后果的特殊性,侵权责任的一般形式很难弥补隐私所有者的损失。明确权利和义务有助于当事人在法律范围内自由行事。现阶段,隐私保护领域对权利义务比的规定不明确,导致当事人难以预知自己的行为,不知道具体的权利,扰乱了自己的活动。同时,模糊性也影响了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的理性评估。因此,之后的立法中应对于公民隐私权保护的具体适用规则予以明确,以更好地指导隐私权保护
14、的实践工作。(三)监督不力影响隐私权保护目的的实现在网民日常浏览一些主流门户网站时,这些网站往往会在显着位置展示相关的隐私保护规则。这是网站的义务。该网站还提供后续服务,帮助网民享受服务,并有明确的说明。但是存在一些值得网友关注的问题。详细规则制定缺乏公众参与,导致详细规则制定缺乏有效的公众监督。在现实生活中,当网民网络访问特定网站时,网民与网络服务提供商之间在不知不觉中进行了暗示。契约关系。网民通过上网获取有用的信息,以满足他们的一些需求。该网站因其不断积累的点击量和访问量而获得了知名度,并获得了多项广告收入和其他奖项。合同关系的存在必须在某种基础上建立和维持。那么规则无疑是有这方面的,不仅
15、对自己的网络服务施加了限制,而且对网民的行为进行了规范。从这个意义上说,各方必须进行谈判并达成结论。事实上,规则的措辞无一例外地排除了网友的意见。规则是网络服务提供商意图的片面表达。因此,网民的意愿无法在规则制定中得到体现,也无法对网民缺乏的有效参与和规则制定进行有效监督。四、互联网时代我国公民网络隐私权民法保护完善建议(-)形成完善的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确定隐私权作为独立人格权在基本权利构成中的地位。此外,民法将隐私权与名誉权分开。我们还需要纠正他的独立人格。宪法是保护公民权利的重要法律。隐私权的地位必须符合宪法,才能将隐私权的保护提高到一定程度。在此指出,网络隐私权是网络领域隐私权的延伸和表达,通过确定相应的状态,网络隐私权的地位可以相应提高。引起相关人员的注意。民法为公民开展民事活动提供了相应的指导和指导,要求民法的隐私权有利于宪法相关要求的实施,是刑法隐私权要求的良好基础。建造。、行政法和其他法律。另一项法律是基于网络隐私权制定的。网络隐私权是先前隐私权的延伸,但两者之间有明显的区别。信息社会刻在网络隐私上。另外,国内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法律并不多,自律是不够的。根据个人特点修改个人网络隐私法,符合当前发展需要。该法确定了网络隐私权的具体概念和内容,以一般和列举的模型界定了违反此类法律的活动,以及与侵犯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