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脸识别应用法律规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6000字(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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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人脸识别应用法律规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研究1人脸识别概述11.2人脸识别技术框架11.2人脸识别信息属性12我国人脸识别应用法律规制的现状23我国人脸识别应用法律规制中存在的问题33.1 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不完善33.2 数据安全监管措施不健全33.3 事后司法救济途径不明确44完善我国人脸识别应用法律制度的建议44.1 健全专门立法保护44.2 完善行政系统监管54.3 构建司法救济体系6参考文献81人脸识别概述1.2人脸识别技术框架人脸识别技术是一种将计算机与光学图像处理、生物算法模型等技术手段相结合的生物特征识别技术。它使电子设备具有人脸识别能力,并利用用户固有的人脸特征进行个人身
2、份认证0。人脸识别系统的完整框架包括采集输入层、算法模型层和图像识别层三个层次。其中,输入层主要进行待识别图像的采集;算法模型层将结合特征提取算法,通过深度机器学习技术生成人脸特征数据模型;识别层主要是将所采集的图片与训练模型相结合,生成包含人脸特征的矢量以便于适配不同应用场景0。整体而言,人脸识别系统主要包括四个部分,即待识别图像的获取与定位、图像预处理、模型特征提取、图像比较与识别0。1.2人脸识别信息属性通过人脸识别技术所获得的个人面部信息是一种生物识别信息。因此,它是个人信息权所保护的对象。依据生活常识可知,人脸是确定个人身份的最重要信息之一,它所附有的属性特征可以直接或间接地表达着个
3、人的权利与义务、性格与行为。同时,我国从法理规范层面明确认定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包含有面部特征,表明其应当受到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规制。此外,学理上普遍认为,个人信息与隐私权是相互区别但又紧密联系的错皿未g引用进行人脸识别所采集到的人脸图像不仅能对特定个体进行识别,而且在某些情况下能够进一步追踪到个体的活动轨迹、人际关系、财产状况等隐秘信息,使个人隐私暴露于他人的视野中。因此,人脸信息的收集和使用过程可能会对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和隐私权产生双重损害。2我国人脸识别应用法律规制的现状对于个人信息保护,我国已经有多部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予以直接或间接的规定,形成了一套覆盖较为全面的个人信息保护规范体系。
4、例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规定经营者应明示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具体范围,对消费者个人信息负保护义务等。网络安全法第41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以及损害个人信息权益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等。电子商务法第23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萱者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进行用户个人信息收集。民法总则将上述法律法规进行阶段性完善,把个人信息作为一项单独的法益加以承认和保护,并列举了不得非法侵害他人个人信息的七项禁止性规定W溶/引用七此外,在一些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也有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如征信管理条例、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等。正在征求意见的数据安
5、全管理办法、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也对个人数据管理形成了专门性立法。除对上述法律规定作出一定拓展外,2023年5月表决通过的民法典创新性地将人格权独立汇编,规定了对个人信息的全生命周期完整保护We沐项引用,以明文规定提升其保护力度。主要包括将生物识别信息列举为个人信息、收集处理个人信息原则及要求、个人信息被收集者和收集者的权利义务、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履职过程中对知悉的个人信息依法保存保密的义务等内容W未跑引用,搭建起了一个科学合理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框架。针对人脸数据的生物识别特征信息属性,我国也相继颁布了数项国家标准规定,助力此新兴产业快速发展。例如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信息技术生
6、物特征识别应用程序接口系列标准、公共安全人脸识别应用图像技术要求等或附例引用孔。安全防范视频监控人脸识别系统技术要求、信息安全技术网络人脸识别认证系统安全技术要求等法律法规,对生物信息在银行金融、公共安全等具体领域的应用提供了专门的法律规制依据。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直接提倡人脸识别完成身份认证外,还有43部部门规章对人脸识别进行规范错误!未找到引用源。,这些规章的内容主要包括运用人脸识别技术实现身份认证和明确人脸识别技术或图像标准等。3我国人脸识别应用法律规制中存在的问题3.1 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不完善在人脸识别信息的个人信息属性内,近年来我国已出台了
7、较多相关法律法规,但针对个人信息安全的内容并不健全,目保护范围和规制边界较为模糊,整体上呈现出形式散乱不一、内容游离不定的特点。在形式上,已经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缺少一定的协调性和综合性,且缺乏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我国尚不具备个人信息保护法或隐私法等系统完整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规,而现有法律体系在实际应用中的综合性和针对性略显薄弱,且形式零散的法律规定也会削弱其操作力度。在内容上,现有法律法规往往通过划定人格尊严等词义范畴,直接或间接地实现对个人信息的保护IMi沫tta引用什而缺乏明确清晰、操作性强的具体规则加以适用。例如,生物识别信息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划分不够清晰等。此外,针对人脸信息保护的范围
8、与程度并未有明确清晰的规定。例如,在何种范围由何人有权采集自然人的人脸信息、如何判断采集行为是否符合正当必要原则等仍然比较模糊。最后,在可远程、多人识别的人脸识别技术特征下,现有立法所强调的“知情同意”原则难以于较广泛的信息收集主体中具体落实。同时,人脸识别技术的非接触性也导致被采集对象往往毫无察觉,从而错失判断使用风险并明确表示同意或拒绝的机会。3.2 数据安全监管措施不健全除了法律规范尚不够完善外,我国目前并没有统一的数据保护监管机构,而技术应用的快速发展实践中产生的社会问题,日益迫切需要相关专业部门加以规制。例如,缺乏对公民人脸数据的相关流通过程进行监测、证据收集的专门机构和监管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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