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根据2017年12月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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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05年4月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活动。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技研究与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
2、,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社会防雷减灾意识。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防雷减灾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监测和预警系统建设,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第七条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构筑物;(二)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储存、输送、销售等场所和设施;(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四)计算机信息系统、通讯设施、广播电视设施、自动控制和监控设施;(五)国家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
3、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场所或者设施,其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防雷装置的设计、施工,可以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十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内容,由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防雷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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