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办法》(根据2016年1月1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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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办法(2002年12月2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公布根据2016年1月1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社会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保证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第三条接受审计监督的社会保
2、障资金,包括:(一)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二)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计划生育扶助、扶贫等社会救助帮扶资金;(三)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社会福利基金;(四)住房公积金、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六)向社会募集的和社会捐赠的社会保障资金;(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社会保障资金。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依照审计管辖范围或者根据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授权,实施社会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工作。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
3、会保障、民政、教育、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残联、红十字会、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审计机关做好社会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工作。第五条管理社会保障资金的政府部门和其他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查证。内部审计机构开展社会保障资金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并将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备案。审计机关有权对受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障资金审计报告进行核查。第六条审计机关应当定期对社会保障资金年度财政收支、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进行审计。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机关和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
4、责任进行审计时,应当对其任期内所在单位社会保障资金缴纳、管理等情况进行审计。第七条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的内容包括:调整的真实性、合法性;(二)征收、管理社会保障资金的政府部门和其他单位依法征收社会保障资金项目、标准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三)社会保障资金缴纳义务人是否按照规定标准,及时、足额地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四)管理社会保障资金的政府部门和其他单位是否依法及时、足额地支付社会保障资金;(五)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和营运是否安全、合法,增值是否合规、有效;(六)社会保障资金结余和专户储存情况;(七)管理社会保障资金的政府部门和其他单位内部审计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A)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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