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根据2008年4月2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第二次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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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1992年10月2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40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8年4月2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暂行规定等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加强测绘成果的管理,保证测绘成果的合理利用,使测绘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测绘成果,是指在陆地和空间测绘完成的下列基础测绘成果和专业测绘成果:(一)天文测量、大地测量、
2、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的数据和图件;(二)航空和航天遥感测绘底片、磁带;(三)各种地图(包括地形图、普通地图、地籍图和其他有关的专题地图等);(四)工程测量数据和图件;(五)其他有关地理数据(包括坐标、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六)与测绘成果直接有关的技术资料等。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测绘成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组织全省基础测绘成果及有关专业测绘成果的接收、搜集、整理、保管和提供使用。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中央驻皖单位及大专院校应确定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单位专业测绘成果的管理,其业务受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第四条测绘成果
3、应根据公开和未公开的不同性质进行管理。内部使用的测绘成果应标明“内部使用”字样,保密的测绘成果应标明密级。保管测绘成果,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对测绘成果的保密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第五条保密测绘成果管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保存有保密测绘成果的单位,应指定专人登记保管,按保密法规制定各项规章制度。机构或人员变动时,应认真办理交接手续。(二)保密测绘成果的收发、移交,必须详细清点,登记造册,履行必要的手续。收发、移交的登记簿、清册应妥善保存。(三)传递保密测绘成果,不准使用明码、普通邮件;需要随身携带测绘成果时,应指定专人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采用装箱传送的,应及时加封。(四)保密测绘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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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 安徽省 测绘 成果 管理 实施办法 根据 2008 22 人民政府 211 第二次 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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