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根据2019年12月3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91号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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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2002年9月2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公布根据2019年12月3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91号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通信、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2、,共同做好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第四条国务院规定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下列特殊设防类建设工程以及部分重点设防类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一)重大建设工程;(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三)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四)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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