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全民健身设施器材配建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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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全民健身设施器材配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南省全民健身设施器材配建管理工作,推进我省各级政府履行公共体育服务职能,切实保障群众合法的体育健身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体育总局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公共场所全民健身设施器材配建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湖南省体育局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补短板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等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全民健身设施器材(以下简称“设施器材”),是指各级
2、体育主管部门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配建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公园(广场)、单位以及学校等室内外公共场所,供社会公众免费使用的公益性健身设施器材。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免费开放使用的其他公益性健身设施器材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省体育局负责对全省全民健身设施器材的配建管理工作进行指导以及对省级配建全民健身设施器材的监督。各市(州)、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全民健身设施器材配建工作的具体实施以及管理维护工作的监督指导。第四条城乡街道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公园(广场)管理部门,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等接收设施器材的组织和单位(以下简称设施器材接收方),应将接收的设施器材
3、纳入本组织或单位的资产管理范围,负责对配建在本组织和单位所辖区域内的设施器材进行日常管理,保证设施器材使用的安全性和公益性。第五条设施器材配建工作应坚持因地制宜、保证质量、建管并重、服务群众的原则,并统筹考虑各类使用人群的特点,保障青少年、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健身需求。第二章配建的条件第六条配建全民健身设施器材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属地群众喜爱;(二)全民健身活动较普及;(三)具备设施器材安装的场地建设条件;(四)选址符合体育科学健身原则;(五)能够保证全民健身设施器材使用的公益性和安全性;(六)配建的全民健身设施器材应不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七)全民健身设施器材管理和维护经费有保障;(
4、八)有明确的维护管理团队和人员(社会体育指导员、志愿者等)。第七条配建全民健身设施器材应考虑以下基本因素:(一)采购配建器材之前应征询使用器材的群众意见,充分考虑少儿和老年人的需求,考虑年龄覆盖面更广泛;(二)落实共享共管共治理念,在配建属地设计市民报修热线;(三)在调研实际情况和需求后,不同的配建地尽可能匹配不同数量和种类的全民健身设施器材;(四)鼓励在城市社区等具备条件的地区,积极推广使用质量安全有保障、具备实时运动健身指导等功能的智能健身器材,增强器材吸引力和群众健身效果。第八条全民健身设施器材配建场地的选择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设施器材应配建在与其型号和数量相适应、日常管理有保障、器材使用
5、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场所、场地,并按照国家标准铺设缓冲层。第九条各地要根据器材接收方的实际需求和使用人群特点配建器材,避免将器材配建在利用率低、管理维护无保障的地方。第十条使用体育彩票公益金购置的全民健身设施器材,应按照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宣传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体育彩票公益金捐赠全民健身设施器材的宣传管理。第三章采购与配发第十一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和群众需求,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本行政区域器材配建和更新工作计划,根据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器材采购。第十二条应当依法采购。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器材的,在招标评标中应采用综合评分法。在采购中,对生产企业的诚信履约
6、情况、生产技术水平、产品质量控制及售后服务能力应加强审核。第十三条所采购器材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GB192722011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以及其他关于设施器材配建工作的国家标准;国家标准更新的,应执行最新标准;(二)通过国家认可的器材质量认证机构的产品质量认证;(三)鼓励投保产品质量险和包含第三者责任险、意外伤害险的险种。第十四条器材中标、成交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不得将中标和成交的器材分包给其他企业生产,或从其他企业购买器材代替本企业生产器材,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五条所采购器材收货前应由采购方组织进行验收,并应有第三方专业机构或第三方质量监督检测机构等具备相应资质的
7、专业技术力量参与。器材验收合格后方可配送安装。第十六条对器材验收工作以及供应商在器材配送安装和管理维护中的责任等事项,应在器材采购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第十七条省体育局将根据各市州体育健身器材实际需求,并在参考各地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状况等情况的基础上,采用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对所采购的体育健身器材适用切块分配形式给予各市州体育行政部门。第十八条各市州体育行政部门接收配发器材后应按照省体育局的要求做好配建工作,并将详细配建地址报省体育局备案。鼓励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将省体育局配发设施器材及自行采购的设施器材纳入省级信息服务管理平台,提升器材管理智能化水平和工作效率。第四章使用与管理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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