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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全民健身设施器材配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南省全民健身设施器材配建管理工作,推进我省各级政府履行公共体育服务职能,切实保障群众合法的体育健身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体育总局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公共场所全民健身设施器材配建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湖南省体育局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补短板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等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全民健身设施器材(以下简称“设施器材”),是指各级
2、体育主管部门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配建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公园(广场)、单位以及学校等室内外公共场所,供社会公众免费使用的公益性健身设施器材。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免费开放使用的其他公益性健身设施器材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省体育局负责对全省全民健身设施器材的配建管理工作进行指导以及对省级配建全民健身设施器材的监督。各市(州)、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全民健身设施器材配建工作的具体实施以及管理维护工作的监督指导。第四条城乡街道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公园(广场)管理部门,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等接收设施器材的组织和单位(以下简称设施器材接收方),应将接收的设施器材
3、纳入本组织或单位的资产管理范围,负责对配建在本组织和单位所辖区域内的设施器材进行日常管理,保证设施器材使用的安全性和公益性。第五条设施器材配建工作应坚持因地制宜、保证质量、建管并重、服务群众的原则,并统筹考虑各类使用人群的特点,保障青少年、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健身需求。第二章配建的条件第六条配建全民健身设施器材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属地群众喜爱;(二)全民健身活动较普及;(三)具备设施器材安装的场地建设条件;(四)选址符合体育科学健身原则;(五)能够保证全民健身设施器材使用的公益性和安全性;(六)配建的全民健身设施器材应不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七)全民健身设施器材管理和维护经费有保障;(
4、八)有明确的维护管理团队和人员(社会体育指导员、志愿者等)。第七条配建全民健身设施器材应考虑以下基本因素:(一)采购配建器材之前应征询使用器材的群众意见,充分考虑少儿和老年人的需求,考虑年龄覆盖面更广泛;(二)落实共享共管共治理念,在配建属地设计市民报修热线;(三)在调研实际情况和需求后,不同的配建地尽可能匹配不同数量和种类的全民健身设施器材;(四)鼓励在城市社区等具备条件的地区,积极推广使用质量安全有保障、具备实时运动健身指导等功能的智能健身器材,增强器材吸引力和群众健身效果。第八条全民健身设施器材配建场地的选择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设施器材应配建在与其型号和数量相适应、日常管理有保障、器材使用
5、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场所、场地,并按照国家标准铺设缓冲层。第九条各地要根据器材接收方的实际需求和使用人群特点配建器材,避免将器材配建在利用率低、管理维护无保障的地方。第十条使用体育彩票公益金购置的全民健身设施器材,应按照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宣传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体育彩票公益金捐赠全民健身设施器材的宣传管理。第三章采购与配发第十一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和群众需求,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本行政区域器材配建和更新工作计划,根据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器材采购。第十二条应当依法采购。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器材的,在招标评标中应采用综合评分法。在采购中,对生产企业的诚信履约
6、情况、生产技术水平、产品质量控制及售后服务能力应加强审核。第十三条所采购器材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GB192722011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以及其他关于设施器材配建工作的国家标准;国家标准更新的,应执行最新标准;(二)通过国家认可的器材质量认证机构的产品质量认证;(三)鼓励投保产品质量险和包含第三者责任险、意外伤害险的险种。第十四条器材中标、成交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不得将中标和成交的器材分包给其他企业生产,或从其他企业购买器材代替本企业生产器材,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五条所采购器材收货前应由采购方组织进行验收,并应有第三方专业机构或第三方质量监督检测机构等具备相应资质的
7、专业技术力量参与。器材验收合格后方可配送安装。第十六条对器材验收工作以及供应商在器材配送安装和管理维护中的责任等事项,应在器材采购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第十七条省体育局将根据各市州体育健身器材实际需求,并在参考各地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状况等情况的基础上,采用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对所采购的体育健身器材适用切块分配形式给予各市州体育行政部门。第十八条各市州体育行政部门接收配发器材后应按照省体育局的要求做好配建工作,并将详细配建地址报省体育局备案。鼓励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将省体育局配发设施器材及自行采购的设施器材纳入省级信息服务管理平台,提升器材管理智能化水平和工作效率。第四章使用与管理第
8、十九条所购置的全民健身设施器材应按照国有资产的相关规定,做好资产的移交手续;设施器材接收方应对照设施器材标准要求,认真做好设施器材验收接收工作,并向省体育局出具验收报告。县级及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应与设施器材接收方、设施器材供应商签订三方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主体责任、种类数量、监督管理要求、维修费用承担责任以及物权归属等。各市州体育行政部门应监督各设施器材配建点对照设施器材安装标准,认真做好安装验收工作。第二十条设施器材的使用与管理实行“属地管理”:谁受赠、谁拥有、谁管理。器材安装后,经受赠单位、中标企业和器材采购单位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第二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全民健
9、身设施器材进行营利活动。第二十二条全民健身设施器材必须设置使用说明和健身者须知等标识牌,内容包括二维码等信息监管标识、安全提示、报修方式、安装日期、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对可能因使用不当造成人身伤害或造成零部件损坏的器材,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及说明标牌。第二十三条设施器材供应商每年应对设施器材配建安装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并附上地址、图片等相关资料,报送省体育局备查。第二十四条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对全民健身设施器材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按要求报告使用、管理情况,自觉接受监督。省体育局将定期进行巡查指导。各市州体育行政部门应于每年年底前,向省体育局报送全民健身设施器材配置使用情况总结(含年度配建情况报表)
10、。第二十五条各市州体育行政部门应指导所属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可操作性强、务实有效的管理细则。设施器材接收方要配备设施器材管理人员,对场地、设施器材进行日常维护,对损坏器材及时报修,保障安全和正常使用。第二十六条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培训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和志愿者,对健身者进行科学健身指导。设施器材接收方应在体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充分利用全民健身设施器材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体育活动。第二十七条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以及设施器材接收方管理人员应当加强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健身者正确使用设施器材,防止因健身者的不良行为而损坏器材,防止因健身者的不良行为而影响群众正常生活。第二十八条
11、全民健身设施器材使用管理过程中,出现如下情况,应予以报废、更新或重置:(一)应当严格执行生产厂家设施器材使用年限的规定。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按照配建台账记录,对达到使用年限的器材组织进行评估与维修,对评估不合格的器材应按时报废并及时予以更新设施器材。(二)由于城市规划确需拆移且还未达到报废年限的健身设施器材,设施器材接收方应妥善保管或报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另行择址重建。(三)凡因健身设施器材安装位置不合理而影响群众正常生活的,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应协调设施器材接收方重新选择合理位置重新安装。第五章检查与监督第二十九条设施器材接收方是全民健身设施器材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要加强日常管理和安全检查;省
12、、市州、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可通过政府采购服务等多种方式定期和不定期对辖区内健身设施器材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切实掌握辖区内全民健身设施器材的配建、使用情况。省体育局应对各市州的配建情况进行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第三十条鼓励和支持社会体育指导员、志愿者等参与全民健身设施器材质量监管和管理维护工作;充分发挥第三方专业公司在设施器材质量监管和管理维护方面的作用。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的体育管理干部和社会体育指导员知识技能培训,应包含器材国家标准、质量监管和管理维护课程。第三十一条鼓励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经第三方质量认证机构评价合格的人员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按照国
13、家有关政府购买服务的法律、法规,通过政府采购程序产生。鼓励各地运用国家全民健身信息服务平台或省级信息服务管理平台等其它信息技术手段,提升器材管理信息化水平和工作效率。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三十二条对在全民健身设施器材建设、管理和使用中未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出现严重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当地体育行政部门依法依规处理。第三十三条对全民健身设施器材管理不善,不能保证安全性和公益性的设施器材接收方,由当地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第三十四条对于个人私自占有或故意损坏全民健身设施器材的人员,设施器材接收方应责成其退还或修复,并应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暂行办法自2O23年12月1日起
14、实施,有效期二年。湖南省全民健身设施器材配建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近日,湖南省体育局印发了湖南省全民健身设施器材配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有关政策解读如下。一、出台暂行办法的背景是什么?随着关于加强公共场所全民健身设施器材配建管理工作的意见、湖南省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补短板行动计划(20222025年)等一系列文件的出台,规范湖南省全民健身设施器材配建管理工作是新时代建设体育强国的要求。近些年来,我国越发重视体育事业的发展,由此也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在这时代大背景下,我国的体育事业正生机勃发,一往向前。在强调总方向总目标的同时,也不可忽视体育事业发展所必备的基础设施的建
15、设与管理。为解决目前全民健身设施器材面临的普及地域有限、后期维修不力等困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二、暂行办法共分为几章?暂行办法共分为七章,分别是总则、配建的条件、采购与配发、使用与管理、检查与监督、责任追究、附则。三、暂行办法所指“全民健身设施器材”专指?各级体育主管部门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配建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公园(广场)、单位以及学校等室内外公共场所,供社会公众免费使用的公益性健身设施器材。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免费开放使用的其他公益性健身设施器材可参照暂行办法执行。四、暂行办法所述配建全民健身设施器材,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一)属地群众喜爱;(二)全民健身活动较普及;(三)具备设施器材安装的场地建设条件;(四)选址符合体育科学健身原则;(五)能够保证全民健身设施器材使用的公益性和安全性;(六)配建的全民健身设施器材应不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七)全民健身设施器材管理和维护经费有保障;(八)有明确的维护管理团队和人员(社会体育指导员、志愿者等)。了哪些具体举措?(一)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器材采购。(二)强调依法采购。采购器材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禁止非法分包。重视对采购器材的验收,明确供应商责任。(三)提出采购器材应符合下列要求:符合GB19272-2011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