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2015年12月2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第二次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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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2009年10月2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6号公布2011年12月3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93号第一次修订2015年12月2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第二次修订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依照条例规定实
2、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职责,协调、处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等组织应当配合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等活动中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
3、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组织销毁、处置没收的烟花爆竹和生产经营单位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出入境检验检疫、教育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和监督检查。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烟花爆竹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当对举报事项进行登记、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回复举报人。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密
4、。第八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和运输企业以及焰火晚会、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燃放作业单位,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岗位技术培训和安全与法制教育。村(居)民委员会、中小学校等组织和单位应当加强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公益性宣传工作。烟花爆竹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自我服务、自我管理作用,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第九条鼓励、支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新工艺、新配方和新技术;鼓励、支持科研单位和生产企业开发安全、环保的烟花爆竹替代产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根据产业发展规划需要转产转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
5、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扶持。第二章生产安全第十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技术改造或者新建、改建、扩建烟花爆竹生产场所的,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办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需要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第十一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
6、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从事药物混合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必须经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第十二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原材料及其半成品和成品的安全管理,建立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度。发现丢失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十三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将含有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危险物品的烟花爆竹半成品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再加工;(二)购买烟花爆竹带药半成品进行再加工;(三)将烟花爆竹
7、生产作业流程中的危险工序以承包、租赁、联营等方式分散、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加工。第十四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烟花爆竹生产区域、成品和原材料仓库以及燃放试验场地设置安全保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第三章经营安全第十五条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的经营网点,按照总量控制、保障安全、合理布局的原则布设。烟花爆竹批发经营网点的布设,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的布设,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后确定。设置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应当与加油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保持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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