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根据2023年3月2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96号第二次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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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9年10月2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23年2月1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88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价格监测预警办法等9件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3月2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96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奖励在本省科学技术创新和成果推广应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鼓励自主创新,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加快建成创新强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人民政府设立浙江省科学技术奖(
2、以下简称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宁波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设立宁波市科学技术奖。本省其他行政机关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第三条科学技术奖励应当服务浙江发展,强化政策激励导向,聚焦重点发展领域,鼓励开放合作,促进重大技术创新和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第四条科学技术奖励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审核省科学技术奖励年度工作方案和评审结果,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组成人员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设
3、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分别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第六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规则、标准和程序,承担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和管理等日常工作。第七条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力量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服务、指导和监督。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项,应当坚持公益和诚信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开评审规则、标准、程序和结果,不得在奖励活动中收取任何费用。第二章奖项设置第八条省科学技术奖包括下列类别:(一)浙江科技大奖;(二)自然科学奖;(三)技术发明奖;(四)科学技术进步奖;(五)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浙江科技大奖不分等级,每年授予数
4、量不超过2个。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各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授奖总数不超过300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60项,二等奖不超过90项,三等奖不超过150项。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每年授予个人或者组织不超过10个。第九条省科学技术奖获奖者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奖金。浙江科技大奖奖金每项500万元。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每项分别为一等奖30万元、二等奖15万元、三等奖10万TCo第十条浙江科技大奖授予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过国家科学技术奖或者相同层次奖项,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或者团队:(一)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或者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特别是在基
5、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重大突破,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的;(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的。第十一条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或者应用基础研究中有重大科学发现的单位和个人。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或者普遍实用价值;(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第十二条技术发明奖授予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究开发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发明的单位和个人。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和重大技术价
6、值;(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安全效益,且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第十三条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完成并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有重大技术创新,实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对产业、行业技术进步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二)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有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并实现成果转化,使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者国内领先水平的;(三)在农业、医疗卫生、地球科学、生态环境、科学技术普及、资源节约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工作中,有重
7、大成果并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四)在管理和决策科学等软科学研究中有重大成果,对政府决策和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第十四条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一)与本省单位或者个人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二)向本省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三)为本省对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作出重要贡献的。第十五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条件制定分类、分级评价标准,报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同意后实施。对新经济、新模式、新业态成果,可以根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需要,制定符合其特征的评价标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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