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上交通事故处理办法》(2018年12月29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4号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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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水上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8年1月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91号公布2018年12月29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4号修订自199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及时、正确处理水上交通事故,保护国家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上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是指船舶、浮动设施在通航水域发生的碰撞、触碰、触礁、浪损、搁浅、火灾、风灾、爆炸、自沉、操作性污染等引起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水域环境污染的事件。交通事故按照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
2、况,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其认定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通航水域内船舶、浮动设施发生的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渔船之间、军事船舶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以及渔船、军事船舶单方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是调查处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权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第二章现场处理第五条船舶、浮动设施发生交通事故时,当事人除即时发出求救信号外,还应当以最迅速的方式将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海上标注经纬度)、受损情况、救助要求以及发生事故的原因,向就近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组织自救。事故现
3、场附近的船舶、设施或人员,收到求救信号后,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尽力救助遇险人员,并以最迅速的方式向就近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交通事故现场情况。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求救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救助,有关部门和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设施及人员应当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指挥。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求救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死亡(失踪)、涉险人数,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需将相关情况通报省应急管理部门。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向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交通事故报告书和有关资料。交通事故报告书应当如实填写,不得隐瞒或夸大。第七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提交交
4、通事故报告书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如实说明情况。但提交交通事故报告书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6小时(港区内48小时)。第八条有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交通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收集证据。无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在接到交通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通知有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并向其移交有关材料。第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执行调查任务时,应当向被调查者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被调查者应当如实提供交通事故的有关情况和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海事管理机构的调查、取证工作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第十条海事管理机构在调查交通事故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调查有关人员并制作调查记录;(二)要求被调查者提供书面材料或证
5、明;(三)要求有关当事人提供各种原始文书资料、海图资料和技术资料;(四)检查船舶、设施、人员的证书,核实交通事故发生前的船舶适航状况、设备的技术状态以及船舶的配员情况;(五)核查财产损害和人员伤亡情况;(六)勘查交通事故现场,收集有关物证。海事管理机构在调查中可以进行录音、照相、摄像。第十一条交通事故船舶、浮动设施的打捞、救助方案,应当报负责该事故调查处理的海事管理机构。必要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派员到现场指挥打捞、救助和收集证据。有关单位应当将打捞、救助的情况与结果及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第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构完成调查和取证后,对严重影响航道畅通以及对交通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的船舶、浮动设施,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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