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2015年12月2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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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2007年1月2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公布2015年12月2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修订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档案馆管理,促进档案馆事业发展,充分发挥档案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档案馆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档案馆,包括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综合档案馆负责收集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多种门类的
2、档案,并向社会提供档案利用服务。专门档案馆负责收集和管理某一专业领域或者某种特殊载体形态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档案利用服务。第四条国家档案馆是公共服务机构,依法履行保存历史记录、提供档案利用、开展社会教育、推进政务信息公开的职能。第五条国家档案馆应当全面收集档案,反映历史真实,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和安全,方便社会利用,依法履行保密义务。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档案馆工作的领导,将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并列入年度预算。第七条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省档案事业,对本省国家档案馆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
3、管本行政区域档案事业,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档案馆工作实行监督指导。第二章档案资源建设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分级管理的原则和国家、省有关档案馆网布局的要求设置国家档案馆。省、设区的市、县(市、区)设置综合档案馆。省、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置专门档案馆,也可以与综合档案馆合设。城市建设档案馆的设置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设置国家档案馆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国家档案馆的具体条件和申请审核程序,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商省级有关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国家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拟订档案资料
4、收集的具体范围。第十条综合档案馆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向本馆移交档案的单位范围。有关单位应当按规定向综合档案馆移交具有长久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和形态的档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国家档案馆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接收档案。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接收档案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各综合档案馆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现行文件查询等服务。各级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综合档案馆移交有关文件和资料。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的信息化、网络化建设纳入电子政务和信息化规划。国家档案馆应当加强电子文件的接收工作,加快传统
5、载体档案的数字化,实现档案的信息化、网络化。第十四条综合档案馆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电子档案目录中心。向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单位以及专门档案馆应当定期向综合档案馆报送电子档案目录。电子档案目录格式标准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电子政务要求和规范制定。第十五条非国家所有的档案资料,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鼓励档案资料所有人向国家档案馆捐赠或者寄存;国家档案馆接受捐赠的,应当向捐赠者颁发捐赠证书,并可以给予一定奖励。第十六条国家档案馆之间,国家档案馆与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之间,应当加强合作和交流,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及其他机构保管的文物、图书资料同时是档案的,应当向综合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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