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图管理办法》(2017年9月2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第二次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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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地图管理办法(2014年11月1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公布2015年12月2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9月2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第二次修订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图管理,规范地图市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编制、印刷、出版、引进、展示、登载地图,或者生产、销售绘有国界线、省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产品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地图以及地图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管理
2、,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第四条省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地图、地图产品和地图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地图出版、印刷、广告和地图产品的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图、地图产品和地图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地图的出版、印刷、广告和地图产品的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本办法有关用语的含义如下:(一)普通地图是指综合反映地表物体、自然现象、社会现象一般特征,内容包括水系、地貌、居民
3、点、行政区划、交通线和各种界线等要素的地图;(二)专题地图是指表示自然现象或者社会现象中的一种或者几种要素的地图;(三)地图编制是指编辑和制作地图的活动;(四)地图出版是指地图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和发行等活动;(五)地图展示是指通过图书报刊等出版物、影视、宣传品、广告、产品包装等展示地图的活动;(六)地图登载是指在互联网上登载表示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七)地图产品是指表示有省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的地球仪及教学用品、文化用品、工艺品、纪念品、玩具等。第二章地图编制出版第六条编制地图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测绘资质;出版地图的出版社,应当具有相应的地图出版资格。地图编制出版资质资格的
4、取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七条编制地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绘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中国历史疆界、世界各国国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二)利用最新的地图资料作为编制基础,正确反映地图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态、名称及相互关系;(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地图编制技术规范;(四)符合国家及本省有关公开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五)具备符合地图使用目的的有关数据和专业内容;(六)地图名称不得冠以“新”、“最新”等修饰用语。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向地图编制单位提供可以公开的编制地图所需的最新资料。第八条从事地图资料收集或者在地图上进行修测的人员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第
5、九条公开出版的地图应当在地图上注明下列内容:(一)国界线和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画法的依据;(二)地图编制、出版、印刷、发行单位;(三)书号、版号、出版日期、印数及其他有关事项;(四)地图审核号。刊登广告的地图还必须载明广告经营许可证号。第十条展示、登载的地图,应当载明制作单位名称和地图审核号。通过互联网出版地图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第十一条非公开出版的地图,不得公开发行、销售。第三章地图产品第十二条生产地图产品的企业,其管理人员和相关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地图知识,并接受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组织的地图知识培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地图产品生产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6、第十三条经审核批准生产的地图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地图产品上载明地图审核号;地图产品上无法载明的,每件产品必须在产品说明书上载明或者附具地图审核批准书。第十四条进出口的地图和地图产品,海关必须凭国务院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或者省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的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样品通关。第十五条销售地图或者地图产品的企业、个人,在购进地图或者地图产品时,应当验证提供方的地图审核批准文件,不得销售无地图审核批准文件的地图或者地图产品。第四章地图审核第十六条公开出版、引进地图,展示、登载未出版的地图,或者生产、引进地图产品的,应当依照地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报送有审核权的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审核。展示、登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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