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9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4号第二次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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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2008年7月2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公布2015年12月2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第一次修订2018年12月29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4号第二次修订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测绘成果管理,维护国家安全,促进测绘成果应用与共享,满足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生产、处理、汇交、保管、提供、获取、利用、销毁,以及质量监督管理、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管理
2、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鼓励和支持测绘成果的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测绘成果的共享和交换制度以及运行机制。第四条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全省依法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接收、整理、保管,以及提供省级基础测绘成果的服务等具体工作,由省测绘资料档案机构承担。市、县(市、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处理、汇交、保管、提供、获取、利用、销毁测绘成果,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安全。第二章
3、质量管理第六条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测绘单位应当加强测绘成果质量管理,落实测绘成果质量检验、管理和责任制度,并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家投资完成的测绘成果,还应当按规定经测绘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测绘成果,不得提供使用。第七条测绘单位完成的测绘成果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与标准。测绘单位使用的测绘计量器具应当经法定计量器具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第八条从事测绘质量检验业务的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的测绘质量检验业务相适应的测绘资质。从事测绘质量检验业务的机构向社会开展测
4、绘质量检验服务的,还应当依法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计量认证合格。第三章汇交与保管第九条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在测绘项目测绘成果检验合格后3个月内向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县(市、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接收本行政区域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省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市、县(市、区)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委托的市、县(市、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非财政资金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
5、由测绘项目出资人向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及相关说明。测绘成果的副本和目录实行无偿汇交。第十条应当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包括:(一)等级以上天文测量、三角测量、水准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获取的数据和图件;(二)以测绘为目的的航空摄影数据、影像等资料,以及获取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三)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四)地籍图测绘、房产图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海洋测绘获取的数据和图件;(五)工程测量中的控制网测量成果和地形图;(六)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和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地理信息数据及有关资料;(七)城市及区域性地面沉降监测测
6、绘成果资料;(A)公开出版的地图;(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测绘成果资料。第十一条接收测绘成果资料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在收到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时,出具汇交凭证。市、县(市、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省测绘资料档案机构移交测绘成果资料。具体办法由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制定。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每年编制全省测绘成果资料的目录,实行动态更新,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与中方合资、合作,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测绘成果,中方部门或者单位在向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时,应当将汇交情况向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保管测绘成果的部门和机构应
7、当建立健全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测绘成果资料保管制度,确保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基础测绘成果异地备份存放制度。第十四条保管测绘成果的部门和机构对保管的测绘成果资料,未经测绘成果主管部门或者所有权人同意,不得擅自开发、利用、转让或者向第三方提供。第四章提供与利用第十五条单位、个人需要使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报经管理该基础测绘成果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六条申请使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提交申请表、身份证明、保密条件、委托设计开发单位资料和表明其使用目的、范围的有关材料;测绘单位申请使用的,还应当在申请表中备注有关测绘项目的备案通知书编号以及
8、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编号。第十七条单位、个人申请使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受理申请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供使用的决定;不予提供使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并说明理由。准予提供使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使用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与使用人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应当载明所提供使用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内容、密级、保密要求、著作权保护以及使用目的、范围等事项。第十八条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下列事项的,应当无偿提供:(一)用于国家机关规划、决策、行政管理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二)用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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