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2019年8月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8号第二次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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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7月1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公布2015年12月2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第一次修订2019年8月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8号第二次修订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有效收集、保管和利用档案,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第三条本办法适用
2、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活动。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建设档案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适应城市建设的需要。第五条建立健全以各级城市建设档案馆(室)为基础的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网络,保证城市建设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城市建设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城市建设档案馆(室)应当运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建立和完善城市建设档案信息网络,将城市建设信息资料纳入收集范围,及时采集、接收、存储、整理。城市建设档案馆(室)所必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主管部门通过预算予以安排。第六条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
3、城市建设档案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重视本系统的城市建设档案工作,建立健全本系统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制度。第七条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二)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接收和管理下列档案:(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3 .公用基础设施工程;4 .交通基础设施工程;5 .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6 .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7 .城市防洪、抗震工程;8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地
4、下防空工程;9 .军民共建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二)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地下管线工程(包括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地下管线)档案。(三)城市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单位(包括城市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境卫生、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等单位)形成的业务技术档案。(四)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政策法规、科研成果和城市风貌史料。(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档案局确定的其他城市建设档案资料。前款规定的接收、管理的档案材料的具体范围,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档案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主管部门另
5、行规定。第九条城市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由各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收集、整理,并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建设单位移交的档案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前款所称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工程项目前期、施工及竣工所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工程项目前期管理文件材料可以移交副本。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形成的档案,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接收。第十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履行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的义务。第十一条列入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接收档案范围的工程,由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按照国家和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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