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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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业企业职工听力爱护法律规范卫生部1999年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爱护在强噪声环境中作业职工的听力,降低职业性噪声聋发病率,依据劳动法及职业病防治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法律规范。其次条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各类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噪声作业场所职工的听力爱护。凡有职工每工作日8小时暴露于等效声级大于等于85分贝(以下简称uLAeq, 8(85dB) ”)的企业,都应执行本法律规范。第三条企业应依据本法律规范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状况制订本单位职工听力爱护方案,并指定接受过特地培训的人员负责组织和实施。其次章 听力爱护的基本内容和要求第四条 本法律规范所称听力爱护包括噪声监测、听力测试与评定、工程掌握
2、措施、护耳器的要求及使用、职工培训以及纪录保存等方面内容。第五条 企业应依据噪声监测,确定本企业暴露于LAeq,8(85dB)的职工人群。监测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工。第六条 对于暴露于LAeq, 8(85dB)的职工,应进行基础听力测定和定期跟踪听力测定,评定职工是否发生高频标准听闻偏移(HSTS)。当跟踪听力测定相对于基础听力测定,在任一耳的3000、4000和6000hz频率上的平均听闻转变等于或大于IOdB时,确定为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对于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的职工,企业必需实行听力爱护措施,防止听力进一步下降。第七条 职工暴露于作业场所LAeq,8(90dB)的,应优先考虑采纳
3、工程措施,降低作业场所噪声。噪声掌握设施必需常常修理保养,确保噪声掌握效果。第八条 职工暴露于LAeq, 8(85dB)的,应配备具有足够声衰减值、佩戴舒适的护耳器,并定期进行听力爱护培训、检查护耳器使用和维护状况,确保听力爱护效果。第九条企业应建立听力爱护档案,按规定纪录、分析和保存噪声暴露监测数据和听力测试资料。第三章噪声监测第十条企业应每年对作业场所噪声及职工噪声暴露状况至少进行一次监测。在作业场所噪声水平可能发生转变时,应准时监测变化状况。第十一条 测量稳态噪声,可使用声级计A网络“慢档”时间特性,并取5秒内的平均读数为等效连续声级。声级计应采纳符合我国标准声级计的电、声性能和测量方法
4、(GB3785)中规定的2型以上的声级计。第十二条测量非稳态噪声,应使用2型以上的积分声级计或个人噪声暴露计侪J量计)。测量仪器应符合我国标准积分平均声级计(GB/IU7181)或者我国标准个人声暴露计技术要求(GBI,15952)的规定。第十三条 测量点应选在职工作业点的人头位置,职工无需在场。如职工需在场或在四周走动,测量点高度应参照人耳高度,距外耳道水平距离约0l米。第十四条测量技术细节及纪录报告的填写可参照国际标准声学?在作业环境中测量与评价噪声暴露指南(IS09612)及有关我国标准。第十五条噪声测量仪器应按规定定期接受法定部门检定,噪声监测人员应受过有关专业培训。第四章 听力测试与
5、评定第十六条 首次在LAeq, 8(85dB)场所中从事工作的职工,应在3个月内接受听力测试,得出的听力图称为基础听力图。本法律规范发布之前已在LAeq,8(85dB)场所中工作而又未做过基础听力检查的职工,应在本法律规范发布之日起一年内补做基础听力测定。第十七条 暴露于85dB(LAeq,8830004000 和 6000Hz o第五章工程掌握其次十二条 工程措施包括设置隔声监控室、对强噪声机组安装隔声罩、作业场所的吸声处理以及在声源或声通路上装配消声器和对设施的隔振处理等。在管理上应特殊留意选用低噪声设施、零部件和新工艺流程,替代旧的强噪声设施、零部件和生产工艺。其次十三条在实行工程掌握措
6、施之前,应首先识别主要噪声源及其特性,以便提高学握效率,降低工程费用。其次十四条对于存在强噪声设施而职工无需长时间在该设施旁工作的场所,应设置隔声监控室;职工需长时间在强噪声设施旁工作且混响声较强的作业场所,应尽可能实行吸声降噪措施,使该场所的平均吸声系数高于03;对于噪声源数量少且比较集中,易于处理的场所,应优先考虑实行声源隔离措施降低噪声。企业进行噪声掌握设计,应符合我国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掌握设计法律规范(GBJ87)和国际标准声学?低噪声工作场所设计推举实践(IS011690)的规定。第六章护耳器其次十五条企业应供应三种以上护耳器(包括不同类型不同型号的耳塞或耳罩),供暴露于LAeq,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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