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共视听载体播放活动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9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4号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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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公共视听载体播放活动管理办法(2012年12月1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05号公布2018年12月29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4号修订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视听载体播放活动的管理,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视听载体,是指固定在广场、建(构)筑物内外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向公众日常播放节目的视听显示装置,仅发布广告的户外广告设施除外。第三条设置公共视听载体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防雷安全、建筑施工等的管理规
2、定和技术规范。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视听载体播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通信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视听载体播放活动的有关管理工作。第五条公共视听载体可以播放下列节目:(一)由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制作并提供的新闻等时政节目;(二)由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经依法批准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的单位制作或者提供的综艺、财经、体育、科技、文化、卫生、教育等专题节目;(三)经权利人依法授权播放的具有公映或者发行许可的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四)由有关行政机关发布的突发事件预警等公
3、益性信息;(五)广告(含公益性广告,下同);(六)国家和省规定可以播放的其他节目。公共视听载体不得播放前款规定以外的节目O第六条公共视听载体的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当承担和履行社会公益服务义务,按照相关规定播放公益性广告和公益性信息。第七条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节目应当遵守著作权、国家语言文字、广告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第八条禁止公共视听载体制作、播放含有下列内容的节目:(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
4、、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诱导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公民个人隐私等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损害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制作、播放的其他内容。第九条公共视听载体需要利用网络传输节目信号的,运营单位应当选择依法取得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网络运营单位提供节目信号传输服务。网络运营单位提供节目信号传输服务时,应当保障公共视听载体运营单位的合法权益,保证传输安全。第十条在发生和可能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以及其他特殊情形下,需要增播、转播或者停播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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