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2015年12月2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修订).docx
《《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2015年12月2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修订).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2015年12月2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修订).docx(6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2003年12月4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65号公布2015年12月2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修订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与管理,保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良好使用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是指用于战时防空、平时防灾发放警报信号的设备设施系统,包括警报信号的传递、鸣放、控制设备及相关的通信、供电线路和构筑物等附属设施。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与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维护、管理、警报信号发放等店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2、。第四条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属于战备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保护义务。第五条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实行长期准备、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工作。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通信、新闻出版广电、电力等部门以及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当院合做好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和警报信号发放工作。第二章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保障经费,逐步建立现代化人民防空警报系统。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建设、经济发展水平和城市
3、防护要求,编制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制定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方案。第八条通信、广播、电视系统等应当根据人民防空警报保障计划,制定传递人民防空信号的方案,保证战时优先传递、发放警报信号。电信部门应当优先保障人民防空警报设施通信信道,并负责日常维护管理;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保障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所需频率;电力部门应当保障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电力供应。第九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方案和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组织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安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贸合,不得拒绝、阻挠。第十条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安装
4、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按照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方案,需要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安装纳入工程建设施工方案。警报器的安装基础、电力线路、终端控制线路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不得随意改动警报设施的部件和线路。确需拆除、迁移的,应当与安装相关设施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协商,签订重新安装协议,并按照有关规定易地重新安装,拆除和重新安装警报设施的费用,由提出拆除、迁移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第十三条重点防护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 浙江省 人民 防空 警报 设施 管理办法 2015 12 28 人民政府 341 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