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管理办法》(根据2004年8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第二次修订).docx
《《安徽省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管理办法》(根据2004年8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第二次修订).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徽省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管理办法》(根据2004年8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第二次修订).docx(5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安徽省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管理办法(1999年5月1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公布根据2002年3月1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4年8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以下简称矿泉水资源)勘查、开采,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第三条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2、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矿泉水资源勘查、开采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泉水资源开采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各级水、卫生、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做好矿泉水资源开采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矿泉水资源的勘查第五条开采矿泉水资源,必须由勘查单位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勘查规范依法进行地质勘查。第六条勘查矿泉水资源,必须具有地质勘查资格,并依法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勘查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变更勘查内容的,必须经原登记部门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换领勘查许可证后,方可继续进行勘查。勘查单位因故要求撤销勘查或者已经完成勘查任务的
3、,应当向原登记部门报告撤销原因或者填报项目完成报告,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七条勘查单位对矿泉水资源水样的采集、保存、送检及测试,应当按照国家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进行。对矿泉水水质界限指标的检测必须由2个以上国家级计量认证合格测试单位、其他指标的检测必须由2个以上省级以上计量认证合格测试单位按国家标准进行。第八条勘查单位完成矿泉水资源勘查任务后,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编写勘查评价报告。第三章矿泉水资源的开采第九条开采矿泉水资源,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申请采矿登记,办理采矿许可证。第十条开采矿泉水资源,应当按照国家饮用天然矿泉水标准设立卫生防护区,并在防护区界设置固定的保护标志。第十一条矿泉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安徽省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管理办法 安徽省 饮用 天然 矿泉水 资源管理 办法 根据 2004 10 人民政府 175 第二次 修订
链接地址:https://www.001doc.com/doc/9967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