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根据2010年12月2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规章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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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1990年11月1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鼓励台湾的公司、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台湾投资者)来我省投资,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台湾投资者除可选择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允许的投资形式外,还可购买我省的中小型企业。第三条台湾投资者购买中小型企业的审批手续,参照台湾投资者举办拥有全部资本企业的审批手续办理。第四条台湾投资者可以从我省公布的投资项目中选择项目,也可以自行提出投资
2、项目意向。第五条总投资额在五十万美元以下的台胞投资项目,其资金(包括外汇)、能源、原材料及建设生产的其他条件能自行平衡的,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免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六条台湾投资企业的场地使用费,前五年免收;期满后,按下列标准收取:(一)开发费和使用费综合计收的地区、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每年每平方米不超过十元;其他企业每年每平方米不超过二十元。(二)开发费一次性计收或企业自行开发场地的地区,使用费: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每年每平方米不超过一元;其他企业每年每平方米不超过三元。按前款规定缴纳场地使用费仍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减缴或免缴。第七条对台胞投资企业,有关部门应优先提供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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