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长江公路大桥管理办法》(1998年12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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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铜陵长江公路大桥管理办法(1998年12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24日发布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铜陵长江公路大桥(以下简称大桥)的管理,保障大桥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大桥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桥养护、路政和收费管理。第三条铜陵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大桥的公路工作,并委托铜陵长江公路大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大桥管理机构)依照公路法和本办法规定行使大桥的公路行政执法职责。公安、水利、港航监督、航道、渔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大桥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2、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大桥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破坏、损坏大桥及其附属设施和影响大桥安全的行为。第五条大桥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大桥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养护,保证大桥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第六条机动车过桥应当按照交通标志、标线所示的车道、时速行驶。自行车过桥应当在人行道上推行,其他非机车不得在大桥上行驶。第七条在大桥上行驶的车辆流漏、散落杂物的,责任者应当负责清理或者委托大桥管理机构清理,清理费用由责任者承担。第八条行人不得在桥上涂写,刻画、乱扔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扔向桥下。第九条在大桥安全保护区域内从事打桩、顶进等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
3、门委托的大桥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保障大桥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措施方案,经批准后方可施工。严禁在大桥安全保护区域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第十条在大桥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广告标志的,设置单位应当事先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大桥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保障大桥及附属设施安全的措施方案,经批准后方可设置。第十一条船舶通过大桥水域时,应当按照大桥航标设置、大桥设计净空高度和船舶设施高度,结合当时水位,在限定的航道通行。严禁在大桥安全保护区域的水域内进行捕捞作业以及在大桥上游1500米、下游IOOO米的水域内进行吸砂作业。第十二条在大桥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缴纳车辆通行费,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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