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驷马山灌区管理暂行办法》(根据2010年12月2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第二次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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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驷马山灌区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12月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皖政办(1987)7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1997年12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第一次修改根据2010年12月2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第二次修改)第一条为了管好、用好驷马山引江工程,充分发挥工程效益,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农业增产,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安徽省驷马山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灌区管委会)为灌区管理机构。灌区管委会由省农经委、水利厅,受益地区市、县人民政府,设区的市水利局及驷马山引江工程管理处的负责同志组成,其职责是:(一)制定和修改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二)检查、督促水费收交,
2、审查水费开支情况;(三)研究、处理灌区的重大事项。第三条驷马山引江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是灌区管委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其职责是:(一)执行灌区管委会的决议;(二)负责直管工程的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三)合理控制水位和负责用水调度,保证灌区灌溉用水,确保汛期渡汛安全;(四)收取并管理水费。第四条灌区工程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乌江、襄河口闸枢纽,引江水道切岭段和滁河一、二、三级站由管理处负责管理。汉河集闸由滁县地区管理,滁河的河道、堤防、沿河闸站及灌区,由工程所在县(市)管理。第五条灌区内各县(市)应明确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用水管理、防汛和所管范围内的河道、堤防、闸站、渠道等工程的维修养护,以
3、及堤防渠道的绿化。第六条工程维修和养护费用实行分级负担。受益县(市)专管机构管理的工程,维修用工按受益田亩分摊,劳力从当地水利劳动积累工中安排,工程附属建筑物的维修费用从水费等收入中开支。集体管理的工程,由受益单位负责维修。管理处直管工程,维修费用在水费中开支,不足部分从省水利经费中适当补助。第七条保护水利工程的护堤(渠)地、周边地及附属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已被占用的要限期退还。引江水道和滁河输水干渠的护堤(渠)地,切岭段以堆土区为界,填土段以取土塘范围为界,无取土塘的比照堤身高度划界。第八条不准在渠堤、护堤地上垦种、取土、铲草皮、放牧、葬坟、建窑、盖房和滥伐林木,不准在渠(河)道内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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