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根据2010年12月2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第三次修订).docx
《《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根据2010年12月2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第三次修订).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根据2010年12月2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第三次修订).docx(5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90年7月1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4年8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0年12月2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条为加强对自然资源的保护管理,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2、本办法适用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建立保护区:(一)典型的暖温带落叶阔叶林,亚热带落叶、常绿阔叶林和其他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林区;(二)植物或动物物种集中分布或栖息繁殖地域;(三)珍贵稀有或有特殊保护价值的野生动物植物物种的主要栖息、繁殖地区。第四条建立保护区应遵循下列原则:(一)保证保护对象系统、完整;(二)保证保护对象所必需的生存环境和生活范围;(三)避开山林权属争议区和森林采伐区,实在无法避开的,应事先妥善调处解决;(四)符合国家的长远利益,有利于当地经济建设以及群众生产生活。第五条保护区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或县(市)级。国家级保
3、护区,由省人民政府提出设立方案报国务院批准,林业部或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省级保护区,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设立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林业部备案。省林业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市级或县(市)级保护区,由市或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设立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市级保护区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县(市)级保护区由所在县(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在业务上予以指导。各级保护区的设立必须按统一规划进行,其设立方案在报经批准时,应抄送环保、土地管
4、理等部门。第六条各级保护区均应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二)制定并负责实施保护区公约及各项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保护管理工作;(三)根据林业长远规划、建区目的、自然资源及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等,组织编制并负责实施保护区总体规划;(四)联合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开展对珍稀动、植物的生态观察、研究以及引种驯化等项工作;(五)具体做好火灾的预防、扑救及受灾野生动、植物的救护工作;(六)建立健全自然资源档案,掌握资源动态变化情况;(七)在搞好自然保护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多种经营,改善职工生活,减轻财政负担。保护区管理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出示保护区管理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安徽省 森林 野生动物 类型 自然保护区 管理办法 根据 2010 12 23 人民政府 230 第三次 修订
链接地址:https://www.001doc.com/doc/99676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