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根据2009年2月2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20号第二次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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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1年11月2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发布根据2006年4月2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5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2月2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20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奖励在我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和组织,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人民政
2、府设立安徽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技奖)。省科技奖分以下类别:(一)自然科学类;(二)科学技术进步类;(三)技术合作类。第三条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促进科学技术创新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的方针。第四条省科技奖的评选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第五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设立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科技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学科)评审组,具体负责省科技奖的评审。专业(学科)评审组由评审委员会聘请的专家、学者组成。第六条鼓励社会力量在本
3、省行政区域内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二章省科技奖授予的对象和条件第七条省科技奖自然科学类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人员。第八条省科技奖科学技术进步类授予下列人员、组织:(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方法、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人员;(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人员或者组织;(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社会公益性工作,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人员或者组织;(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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