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根据2019年2月2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第二次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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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2007年3月3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12月1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第一次修改根据2019年2月2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第二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非机动车登记、机动车号牌发放、交通安全信息管理等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财政、经济、质量技术监督、工商
2、行政管理、价格、教育、卫生、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本规定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非机动车登记第四条下列非机动车应当登记:(一)电动自行车;(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三)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的人力三轮车;(四)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非机动车。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状况,控制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登记的总量。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登记工作。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定,持有关证明到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非机动车登记。未按本规定登记的非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非机动车登记证、号牌的式样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定并
3、监制。第六条申请办理非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车辆购买凭证等来历证明;(三)车辆出厂合格证明。第七条非机动车登记事项包括:(一)非机动车登记编号,车辆所有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名称和号码以及联系电话;(二)生产企业名称,车辆品牌、型号和出厂日期;(三)车辆的主要技术参数。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工作。对准予登记的,应当发给车辆登记证和号牌;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对申请人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第九条对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非机动车产品国家
4、标准,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的有动力驱动装置的车辆不予登记,但在本规定施行前已经购买的,车辆所有人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0日内凭有效购买凭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临时通行标志,可以上道路行驶,行驶时应当遵守机动车通行有关规定。本规定施行后购买的,不予办理临时通行标志,不得上道路行驶。临时通行标志的有效期限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但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年。临时通行标志的式样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定。第十条车辆临时通行标志和非机动车的号牌、登记证丢失或者损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第十一条省公安机关应当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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