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管理办法》(根据2019年2月2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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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管理办法(2015年12月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1号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2月2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修改)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促进和保障行政许可的依法实施,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以下简称许可中介服务),是指行政许可机关依法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组织开展的作为行政许可条件的有偿服务。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许可中介服务管理,适用本办法。其他行政行为所需中介服务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属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
2、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对许可中介服务实行清单管理,向社会公布许可中介服务项目清单;培育许可中介服务市场,鼓励许可中介服务公平竞争。第五条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在受理许可的办公场所和本机关政府网站公布许可中介服务项目的名称、设定依据和许可中介服务基本要求。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对许可中介服务有资质资格要求的,一并公布资质资格要求。第六条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在受理许可的办公场所和本机关政府网站,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在政务服务办事大厅设立公示栏,公示许可中介服务组织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方式,为行政许可申请人选择中介服务提供方便。每一许可中介服务项目,公示具备法定资质资格的许可中介服务组织
3、不得少于3家。具备法定资质资格的许可中介服务组织均可申请列入公示栏。第七条行政许可机关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之外增设许可中介服务项目;(二)为行政许可申请人指定许可中介服务;(三)将行政许可事项转交许可中介服务组织办理;(四)限制或者变相限制本行政区域外的许可中介服务组织开展许可中介服务;(五)通过设定特别条件、提高或者降低标准采信特定许可中介服务组织的中介服务等形式,变相为行政许可申请人指定许可中介服务。第八条行政许可机关不得与许可中介服务组织有职能、人员、财务等方面的直接或者间接利益关系。第九条许可中介服务组织提供许可中介服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诚实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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