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根据2019年2月27日第二次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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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12月1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公布根据2008年4月2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暂行规定等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2月2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正常维修、更新和改造,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使用和监督。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
2、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第三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O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第四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专项维修
3、资金的监督工作。第二章交存第六条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以购房款总额为基数,分别按照下列比例交存:(一)未配备电梯的,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交存;(二)配备电梯的,按照不超过2%的比例交存。建设单位自用、出租的住宅物业或者与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未配备电梯的,由建设单位按照不超过同期同类商品房售房价款1%的比例交存;配备电梯的,按照不超过2%的比例交存。住宅小区内与住宅楼结构不相连的非住宅物业,按照不超过购房款总额或者同期同类商品房售房价款1%的比例交存。业主交存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比例,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第七条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在办理物业权属登记时向所在地市、县
4、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交存。建设单位自用、出租的物业,其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在办理物业权属登记时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交存。违反前款规定,业主未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物业权属登记。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向交存人出具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第九条一幢房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低于首次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30%时,该幢房屋的业主应当续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续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有困难的,经所在单位证明,可由业主及其配偶申请提取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
5、存储余额。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续筹的标准和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拟定,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具体实施。第十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益,在扣除物业服务企业代办费用后,应当将业主所得收益30%用于补贴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70%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统筹使用,但业主大会另作决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代办费用,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第三章管理第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选择商业银行,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专户。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中以物业管理区
6、域为单位设立账户,并按幢、按户设置明细账目。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自存入专户之日起记账到户,结息到户。第十二条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名单和金额,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未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交存。逾期仍未交存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三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的账目管理,由业主委员会负责,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具体管理。第十四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在保证正常使用的前提下,经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购
7、买一级市场国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部分,扣除财政部门核定的管理费用外,应当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统筹使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及增值部分。第十五条业主转让物业时,应当结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尚有节余的,应当随物业所有权同时转让过户。业主转让物业时,未结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物业转让手续。物业因拆迁或者其他原因灭失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业主。第四章使用第十六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程序规范、公开透明、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第十七
8、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一)物业共用部位维修工程1 .主体承重结构部位损坏,需要拆换、加固的;2 .户外墙面因损坏需要重新进行防水或者保温层施工的;3 .整幢楼外檐面层脱落达到整幢楼外檐面积30%以上,需要修缮的;4 .整幢楼或者单元共用部位地面面层、门窗及楼梯扶手等因破损需要整体修缮的;5 .经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占总人数2/3以上同意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其他维修工程。(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工程1 .物业管理区域内路面破损30%以上,需要整体修复的;2 .整幢楼或者单元上下水管道、落水管等老化、损坏,需要更新、改造的;3 .智能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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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 物业 专项 维修 资金 管理 暂行办法 根据 2019 27 第二次 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