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航道管理办法》(根据2012年3月2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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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航道管理办法(1995年5月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62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8年4月2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暂行规定等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0年11月160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2年3月2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航道管理,改善通航条件,保障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充分发挥水运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
2、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管理的已经通航和规划通航的航道、航道设施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应统筹安排航道事业的发展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第四条航道管理、养护和建设,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国家、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有关航道技术标准、规范。第五条省交通厅主管全省航道事业。省水利、渔业、电力、城建、环境保护、土地等主管部门,结合各自职责,协同省交通部门做好航道规划、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第二章航道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省交通部门设置的省航道管理机构负责全省航道及航道设施的管
3、理、养护和建设工作。有航道管理任务的地、市、县,设置航道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航道管理工作。淮河干线等航道由省航道管理机构直接管理。专用航道及航道设施由专用部门负责管理,业务上应接受航道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指导。第七条航道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与航道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航道政策和技术标准;(二)组织编制航道发展规划和航道维护、建设工程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三)拟订航道技术等级,审批与通航有关的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四)负责航道管理、养护和建设方面的工作,对航道养护和建设工作实行质量监督;(五)组织开展航道科学研究、先进技术交流和对航道
4、职工进行技术业务培训;(六)负责航道及航道设施的保护,依法对违反航道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七)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与通航有关河流的综合开发与治理,处理水资源综合利用中与通航有关的事宜;(八)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三章航道的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凡可开发通航和已通航的天然河流、湖泊、人工运河、渠道、水库等,都应编制航道发展规划。航道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水运发展的需要,按照统筹兼顾、综合利用、干支结合、全面治理的原则,结合江河流域规划、城市规划以及铁路、公路、水利、水电、水运发展规划制定。第九条四级以上航道、跨省的五、六级航道以及专用航道发展规划的编制与审批按条例的规定执行。五、六级省内
5、航道的发展规划由省航道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经省交通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抄报交通部备案。七级以下(含七级)航道的发展规划由地(市)航道管理机构编制,经地(市)交通部门审查,报行署、市人民政府批准,抄省交通部门及省航道管理机构备案。修改已经批准的航道发展规划,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核准。第十条各级交通部门编制渠化河流、人工运河航道发展规划和进行与水利、水电有关的工程设计时,必须有同级水利、电力部门参加。各级水利、电力部门编制河流流域规划和与通航有关的水利、水电工程规划以及进行与通航有关的工程设计时,必须有同级交通部门参加。主管部门在编制规划和进行工程设计过程中,应向参加部门提供有关资料,采纳有关
6、部门的合理意见。各方意见不能协商一致时,应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未按规定邀请有关部门参加编制的规划和进行的工程设计,审批部门不得批准。第十一条航道应划分技术等级,确定航道管理、养护和建设的标准。航道的技术等级划分工作按交通部的规定进行。经批准的航道技术等级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核准。第十二条建设航道及其设施,不得危及水利水电工程、跨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安全。因建设航道及其设施,损坏或需搬迁水利水电工程、跨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给予赔偿、修复或搬迁,但违章工程设施除外。在行洪河道上进行航道整治,必须符合行洪安全的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部门的意见。如
7、意见不能协商一致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第四章航道保护第十三条航道和航道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航道管理机构有权依法制止、处理各种侵占、破坏航道和航道设施的行为。当地人民政府及公安、水利、渔业等主管部门应当支持航道管理机构依法行使职权。第十四条禁止下列行为:(一)在三级航道中心线的两侧各70米,四、五级航道中心线的两侧各50米,六、七级航道中心线的两侧各30米的水域内,设置拦河捕捞网具、有碍船舶航行的其他固定网具或种植水生作物;(二)向通航河流、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倾倒泥土、砂石、垃圾以及其他碍航物体;(三)在船闸引航道内装卸货物或建设有碍船舶航行、停泊、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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