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2013年7月1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6号发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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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2013年7月1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6号发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扑救的方针。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的监督
2、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第五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七条鼓励通过保险形式转移森林火灾风险,提高林业防灾减灾能力和灾后自我救助能力。第八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森林防火提供捐助和志愿服务。第九条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当场
3、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森林火灾预防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森林火险区划等级标准,确定I级、II级、In级森林火险县(市、区),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森林防火规划和本省实际,编制本省森林防火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设区的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森林防火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
4、当根据森林防火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森林防火重点区域设置火情瞭望台、火险监测站、电子监控、防火蓄水池、集中祭祀点等设施;根据所辖区域森林资源分布,合理营造生物防火林带或者开设防火隔离带,建设防火通道;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建设森林火灾扑救物资储备库,储备森林防火物资和器材。省人民政府根据森林防火实际需要,利用卫星遥感技术和军用、民用航空基础设施,建立相关单位参与的航空护林协作机制,完善航空护林基础设施,并保障航空护林所需经费。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
5、府根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的规定,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演练。第十五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并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林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单位配备的兼职或者专职护林员,负责巡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森林火情,协助有关单位调查森林火灾案件。第十六条交通运输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对在林区从事客、货运输的司乘人员和旅客
6、进行防火安全宣传、教育。在铁路沿线有引起森林火灾危险的地段,由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开设防火隔离带,配备巡护人员,做好巡逻和灭火工作。在林区野外操作机械设备的人员,应当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发生森林火灾。第十七条通过林区的高压电线、电缆、输电、天然气管道等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火措施,定期进行检查。第十八条I级、H级森林火险县(市、区)应当建立专业森林火灾扑救队伍;III级森林火险县(市、区)以及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应当根据需要建立专业或者兼职森林火灾扑救队伍。专业森林火灾扑救队伍的建立或者撤并,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专业、兼职森
7、林火灾扑救队伍的建设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九条专业、兼职森林火灾扑救队伍应当配备扑救工具和装备,接受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专业、兼职森林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建立专业、兼职森林火灾扑救队伍的单位应当为其队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情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确定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每年n月I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本省森林防火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决定本行政区域提前进入或者推迟结束森林防火期。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
8、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春节、清明、冬至等森林火灾易发多发期间,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值班巡查,防止森林火灾发生。第二十二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通知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经批准后用火的,用火单位和个人应当确定用火负责人,事先开设防火隔离带,预备应急扑火力量及扑火工具,在批准的时间、地点用火;用火后,安排专人熄灭余火、清理现场、看守用火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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