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管理暂行办法》(根据2010年12月2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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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3月2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公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减少汽车尾气对环境的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调配、销售、使用(含汽车和摩托车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单位和个人。本办法所称车用乙醇汽油,是指用变性燃料乙醇和组分汽油调配后形成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新型清洁环保燃料。第三条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应当按照定点生产、定向
2、流通的原则,注重环保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中的问题,保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的落实。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的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加油站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标准进行建设和设备改造,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成品油的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车用乙醇汽油调配、储存、销售的安全管理。公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车用乙醇汽油的公共安全管理,对车用乙
3、醇汽油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车用乙醇汽油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车用乙醇汽油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车用乙醇汽油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车用乙醇汽油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车用乙醇汽油市场秩序。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变性燃料乙醇、组分汽油、车用乙醇汽油及其容器的产品质量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变性燃料乙醇、组分汽油、车用乙醇汽油对环境影响的监督管理。财政、粮食、价格、税务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广播、电视以及其他新闻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的宣传工作。第六条根据
4、本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规划,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指导和监督中国石化安徽石油分公司依托现有油库依法改造或者建设车用乙醇汽油配送中心(以下称配送中心)。配送中心负责车用乙醇汽油的调配,并统一向辖区内的加油站供应车用乙醇汽油。配送中心调配车用乙醇汽油所需的变性燃料乙醇和组分汽油,由国家定点的企业生产供应。第七条除配送中心和国家定点的变性燃料乙醇生产企业、组分汽油生产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变性燃料乙醇、组分汽油和车用乙醇汽油的生产、调配。严禁生产、销售、使用添加甲醇的汽油等车用燃料。第八条加油站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标准,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改造车用乙醇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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