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体育设施管理办法》(根据2014年12月1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第三次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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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体育设施管理办法(1998年11月1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发布自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8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第一次修改根据2010年12月2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第二次修改根据2014年12月1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第三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体育设施,是指用于体育训练、比赛和健身活动,按国家规定标准建设的体育运动场地、建筑物及其
2、配套设备,包括:(一)由国家投资或筹资兴建的、向社会开放的公共体育设施;(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内部使用的体育设施;(三)各类经营性体育设施。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体育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遵循统筹安排、合理布局、规范实用和方便群众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体育设施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以下统称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和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
3、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七条对在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对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将城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上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市居民小区应按国家规定规划预留公共体育设施用地。乡镇的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应纳入乡镇建设规划。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统筹安排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资金,将体育基本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随着本地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投入。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市居民小区的公共体育设
4、施以及乡镇的公共体育设施,其建设资金应由当地人民政府筹集。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以投资、捐赠、赞助等方式参与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第十条小型体育场(馆)及运动员训练用房建设投资,按零税率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对公共体育设施建设,除按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征收有关税费外,不得征收其他费用。第十一条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应逐步建成标准田径场、标准游泳池、带看台的灯光球场和综合训练馆(房)等体育设施,以满足全民健身和业余训练的需要。学校应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配置体育设施。体育设施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应采取措施逐步达到规定标准。在学校比较密集的城镇,应逐步建立中、小学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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