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互联网政务服务办法》(2017年12月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1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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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互联网政务服务办法(2017年12月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1号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创建优质政务服务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通过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提供政务服务活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是指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由省、设区的市组织建设、行政机关使用的,通过网上大厅、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等多种形式,结合第三方网络平台,为公民
2、、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务服务的平台,包括互联网政务服务门户、政务服务管理平台、业务办理系统和政务服务数据共享平台。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政务服务发展。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县级以上政务服务或者政府指定的管理机构,具体承担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互联网政务服务相关工作。省、设区的市
3、行政机关应当指导、监督本系统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第五条实行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制度。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包括目录清单和实施清单。省编制、法制等部门牵头组织省政务服务实施机构编制全省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省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组织省政务服务实施机构编制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设区的市根据需要编制政务服务补充事项目录清单、实施清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有新的相关规定以及部门职能发生调整的,应当及时更新清单。第六条列入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事项,应当通过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统一受理、统一办理、统一反馈,公开政务服务事项的服务指南、办理过程和办理结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行政机关在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
4、他组织的申请事项时,除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本人到场提出申请的以外,应当接受通过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的申请;除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纸质材料的以外,应当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网络上传的电子材料,不得强制要求提供纸质或者其他形式的材料。行政机关应当公告通过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具体程序和要求。第八条行政机关在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事项时,应当先行通过政务服务数据共享平台检索需要核查、留存的证明材料;对能够通过政务服务数据共享平台提取、核验、确认的证明材料,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确需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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