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第三次修正).docx
《《安徽省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第三次修正).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徽省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第三次修正).docx(4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安徽省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办法(1998年6月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05号发布根据2004年6月2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8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8年4月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4月2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暂行规定等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11月1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12月2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公
2、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婚前医学检查,是指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的医学检查。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婚前医学检查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前医学检查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婚
3、前医学检查的监督工作。第四条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设置男、女婚前医学检查室;(二)配有婚前医学检查的常规检验、专科检查设备;(三)有2名以上符合条件的专职婚前医学检查医师(其中有一名女医师)。第五条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必须经其所在地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符合条件的,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涉外婚姻的婚前医学检查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承担。经许可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以下简称婚检单位)名单送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应当向社会公告。第六条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师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经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考试、考核合格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安徽省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办法 安徽省 婚前 医学 检查 管理办法 2010 12 23 人民政府 230 第三次 修正
链接地址:https://www.001doc.com/doc/9967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