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创天地”认定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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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星创天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激发农业农村创新创业活力,扎实做好两项改革“后半篇”文章,指导和推动我省“星创天地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科技部发展星创天地工作指引(国科发农(2016)210号)、科技部等7部门关于加强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科发农(2023)192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星创天地”是面向农业农村创新创业主体,提供一站式开放性综合服务的新型农业农村创新创业平台,旨在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运作方式,利用线下孵化载体和线上网络平台,聚集创新资源和创业要素,营造低成本、专业
2、化、社会化、便捷化的农村创新创业环境。第三条“星创天地建设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原则,突出面向农业农村主导产业、强化共享服务、择优重点扶持、实施动态管理方式。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是省级“星创天地”的组织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省级“星创天地”建设与管理制度,组织开展省级“星创天地”认定、绩效评价等工作。第五条市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省级“星创天地的择优推荐工作,配合科技厅开展省级“星创天地”认定、绩效评价等工作。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省级“星创天地”申报组织工作,协调解决“星创天地建设运行过程中的相关问题。第六条运营单位是“星创天地建设
3、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负责为“星创天地”的建设和运行提供条件保障和技术支持。第三章认定条件及程序第七条申请认定“星创天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国家和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可适当放宽条件。1 .有明确的运营主体。申请单位应是在范围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服务机构,具备一定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能力,有稳定的运营经费投入,包括农业科技园区、涉农高校院所、农业龙头企业、农业科技型企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专业技术协会或其他社会组织等。2 .有稳定的技术依托单位。立足地方农业主导产业和区域特色产业,有较明确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作为技术依托或技术支撑单位,能够形成先
4、进适用农业“技术成果包”和成果转化机制,每年示范推广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等科技成果3项以上。3 .有良好的创新创业服务条件。有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办公场所,能够为农村创新创业者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创意创业空间、开放式办公场所;有一定面积的创业培训基地等公共服务平台,能满足在孵企业和创业人员成长需要。以农业生产和加工为孵化业态的还需同时具有一定面积的种植养殖试验示范基地或生产加工示范场地;有“互联网+”线上网络平台,通过线上交易、交流、宣传、协作等,促进创业的便利化和信息化,推进商业模式创新。4 .有多元化的人才服务队伍。至少有3名以上创业导师和5名以上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能人员的创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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