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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规定(暂行)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 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 80号)和中共山东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意见(鲁教组发(2021) 1号)等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一、适用范围本规定所称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是指经行政审批部门批准,在登记
2、部门注册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从事中小学生音乐、舞蹈、美术(书法)、戏剧(戏曲曲艺)、播音编导、其他艺术表演等文化艺术类课程培训服务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本规定所指中小学生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高中阶段学生。二、设立原则坚持育人为本。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学生审美和人文素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规定。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机构名称,名称中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一般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等
3、组成。五、开办资金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开办资金(注册资本)应当与培训形式、培训项目、培训规模相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正式设立时,开办资金(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以货币出资的,应当足额存入机构银行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且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财政性经费不得作为举办者开办资金(注册资本)。以国有资产作为开办资金(注册资本)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相关规定。六、场地设施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与培训项目、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并取得合法的产权或使用权。以租用场所开办的,应提供
4、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器材资料等。舞蹈、美术等专业教学用房及设施设备参照执行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对专业教学的有关规定。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不得提供寄宿场所。七、机构章程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应依法制定章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艺术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省里的其他相关规定。章程应当载明名称、住所、办学地址、法人属性;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举办者变更、权益转让的办法
5、;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开办资金、注册资本,资产的来源、性质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的办法与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等内容。八、党组织建设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必须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坚历,具有5年以上教育从业管理经验和良好业绩,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十二、法定代表人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机构章程的规定,由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行政负责人担任。十三、从业人员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
6、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和幼儿园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不得聘用纳入“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人员,不得聘用曾实施性侵害违法犯罪行为人员、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人员。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员人数的2%;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的培训,每班次专职培训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儿童人数的6%o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聘用教师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持有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或相应的职业(专业)证明。聘请外籍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十四、设立
7、审批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由县(市、区)行政审批部线上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当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具备自有或者租用的性能可靠的服务器,且服务器必须设置在中国内地;依法取得ICP (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证明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证明和等级测评报告。线上培训平台应当具备信息储存、护眼和家长监管功能。十六、安全管理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应依法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消防安全管理应符合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6人丁 40248-2021)要求。培训机构应将各类安全制度、安全注意事项和特殊要
8、求、平面示意图及疏散通道指示图、消防安全承诺书等悬挂在明显位置;要设置醒目的安全指示标志,并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制定意外突发状况应急处置程序,并每年至少组织2次演练。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对所使用房屋和设施加强监督和管理,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定期对房屋安全、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评估,确保安全、环保、质量可靠。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应严格落实各级疫情防控要求,具备基本常态化疫情防控条件。培训时段应确保学员参训安全,杜绝无关人员进入场地,应尽量避人+乙川1 R 沙方左甘/由司台匕任 R 余;111M S /Ah-WE 步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将收费标准在醒目位
9、置公示。单次向学员收取课程费用的时间跨度不超过3个月,收费时间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按课时收费的,不得超过60课时,续费的不得早于剩余20课时。按周期收费和按课时收费同时进行的,只能选择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不得变相超过3个月。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十八、教学管理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培训课程应与培训对象的年龄、身体状况、认知能力等相匹配,具备科学、完整的课程体系和内容。课程内容应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弘扬中华美育精神,以美育人、以美化人、以美培元,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开设学科类课程内容。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制订与课程标准相配套的课程和教学计划,培训
10、材料可选用正式出版物或自主编写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学习材料。正式出版的培训材料,在培训机构招生简介、网站平台上予以公示。采用自主编写培训材料的培训机构,应建立培训材料编写研发、审核、选用使用及人员资质审查等内部管理制度。教材及相配套的资料库、视频等培训材料应递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选用或自主编写的培训材料应当体现国家和民族基本价值观,格调高雅,凸显中华美育精神,充分体现思想性、民族性、创新性、实践性,并符合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所有培训材料应存档保管、备查,保管期限不少于相应培训材料使用完毕后3年。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
11、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线上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1:00o十九、人员管理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应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公示执教人员的姓名、照片、资质证书编号、从教经历等信息;其他从业人员应统一佩戴工牌,包含照片和人员基本信息。从业人员信息应及时在全国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和服务平台备案。二十、附则教育、文化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的检查,依法开展日常检查、随机抽查、专项检查和年度检查,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实施信用管理。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应与行政审批部门共享。各设区市可以按照本设置规定的要求和当地实际,研究制订本地区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准入的具体设置要求。不再审批新的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的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现有招收3至6岁学龄前儿童的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本设置规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在本设置规定施行前已批准设立的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须在2023年底前按本设置规定要求,重新审核登记,届时仍未办理重新登记的,不得继续开展培训活动。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培训机构设置另有新规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