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送达须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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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送达须知为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劳动(人事)仲裁权利,确保当事人能够在仲裁活动中及时收到有关通知、调解或裁决等相关劳动(人事)仲裁文书,现就送达事项告知如下: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送达仲裁文书可以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形式。仲裁文书的送达,以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为主;委托送达和留置送达等方式为补充;采用直接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实现送达的,以公告送达为最后手段。二、申请人提出申请或者被申请人答辩时应当向仲裁委提供或确认自己的送达地址,填写并递交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拒绝提供的,应承担不利后果。二、送达地址确认书应当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易
2、于辨认,并须写明受送达人住所地的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等内容;受送达人为有固定职业的自然人的,其从业场所可以视为送达地址。三、当事人在劳动人事仲裁程序终结前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仲裁委。四、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经仲裁委告知后仍不提供的,对申请人不予立案;被申请人为劳动者的,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被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为送达地址。五、因当事人自己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仲裁委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而导致仲裁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按下列方式处理:(一)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仲裁委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二)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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