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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混合产业用地管理实施办法为提升我市产业节约集约用地水平,进一步强化用地保障促进新型产业用地发展,根据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优化工业用地配置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相关政策要求,借鉴先进地域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混合产业用地定义混合产业用地是详细规划确定的以一、二类工业为主体的复合性用地模式,通过土地混合利用,使单一宗地上具有“工业+商服”、“工业+仓储”等两类及以上使用用途。在传统工业产业功能上,引导功能用途互利的商业、商务、仓储用地混合布置、空间共享。二、规划用地布局(一
2、)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合理划定混合产业用地布局范围,混合产业用地需设置在我市重大产业平台(经开区、杭海新区、尖山新区、经编园区、轨道站点周边),在划定的工业用地控制线外进行布置;避免用地的随意性,坚决避免借混合用地之名将混合产业用地中的工业用房用于商服类开发。(二)详细规划用地性质兼容:除单独编制的混合产业用地外,在划定的混合用地范围内,原规划性质为M0/M1/M2用途,且符合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指标要求的,无需调整原详细规划,用途允许兼容。(三)因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及特殊功能需求,下列用地不作为混合用地使用:安全设施、加油加气、三类工业、三类仓储。三、规划指标要求(-)混合产业用地原则上面积
3、不小于20亩;混合产业用地中工业用房(含工业所属配套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少地上总建筑面积的60%;容积率指标一般不小于2.2。(二)合理配置车位指标。机动车位:工业用房(含工业所属配套用房)、仓储用房按照不少于04车位/100平方米,其他建筑停车配建指标按照不少于08车位/100平方米标准配置;非机动车位:工业用房(含工业所属配套用房)按照不少于职工总人数80%设置车位个数,其他建筑按照不少于2车位/100平方米标准配置;要求60%机动车位需设置于地下。四、项目准入及审批(-)混合产业用地准入前,资规部门根据详细规划确定的功能用途和技术指标,明确混合产业用地中各类规划技术经济指标,出具规划设计条
4、件书,用地性质按地块实际用途出具。(二)采用“工业+商服、仓储等服务业”混合用地的项目,市经信局和发改局按照工业项目和服务业项目相关标准分别进行准入,项目赋码备案由市发改局按工业项目和服务业项目分别单独赋码备案。(三)“工业+商服、仓储等服务业”混合用地的项目,市资规局和住建局按照赋码备案分别对工业产业用房和服务业用房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五、用地供给(-)混合产业用地因土地用途不同导致最高出让年限不一致的,按最短年限确定整宗地出让年限。(二)混合产业用地原则上在新供项目用地中合理安排;属有机更新改造区域的已出让项目用地,符合规划布局可以用于混合用地的,原则上由政府协商收回后按规
5、划用途重新出让。(三)混合产业用地应整体持有,不得分割转让;明确“混合产业用地”不做地价修正,按评估价挂牌出让。六、实施和监管(-)混合产业用地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该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条件书、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的用途、规模进行设计,同时应满足国家、地方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和规定,并兼顾工业和其他类别建筑的整体风貌协调;工业用房和商业商务等其他性质用房在满足消防、安全、环保等规范前提下可以复合设计。资源规划部门在方案审查、住建部门在施工图审查中应分别严格把关。(二)加强项目履约监管。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属地政府(招商主体)必须与受让方签订相关使用协议,明确产业定位、投资强度、亩均销售、亩均税收等方面的内容及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项目竣工后,混合用地中的工业部分纳入“市工业项目履约监管数据库”,参照一般工业项目对准入时约定的“标准地”相关指标进行履约监管;混合用地中的其他部分由属地及相关职能部门做好监管。土地使用权人必须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也不得擅自改变混合建筑物性质和用途。混合用地登记时,按工业、商业、仓储等各自用途分别按幢或按层登记。涉及规划用地布局调整的项目需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定。本办法自2023年11月5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B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