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委员会工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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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判委员会工作制度为法律规范审判委员会工作程序,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依据法院组织法和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审判委员会是本院审判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指导和监督全院审判工作。其次条审判委员会必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案。第三条审判委员会要不断总结审判阅历,制定司法改革方案,争论解决审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四条依照法律规定,审判委员会争论争论下列性质的案件:1、本院重大或疑难的各类案件;2、本辖区内影响较大、案情简单的案件;3、合议庭在适用法律上有疑难的案件;4、合议庭成员对案件的事实、证据的认定及裁判意见存在分歧的
2、案件;5、分管院长、庭长与合议庭处理意见有分歧的案件;6、行政机关败诉的行政案件、破产案件及新型案件;7、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需要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8、错案追究需要做出处理的;9、其他需要审判委员会争论打算的案件和争论解决的问题。第五条各审判庭需要报请审判委员会争论的案件,必需具有下列条件:1、案件已经开庭审理;2、案件法律事实已经查清;3、合议庭已经评议,并定出处理意见。第六条报审判委员会争论的案件须本庭庭长报分管院长批准,法庭报审判委员会争论的案件必需经民一庭争论审核后,由民庭庭长报分管院长批准,分管院长及民一庭庭长接受后应准时办理。第七条审判委员会由审委办负责组织召集,院长主
3、持,院长不能出席会议的由其授权的副院长主持。会议必需有超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才能进行。第八条审判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各委员除因病、出差或其他特别缘由不能参与外,均应准时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参与,应向院长或主持会议的副院长请假,同时报审委办。第九条审判委员会委员遇到有关法律规定应回避的案件,必需声明,经院长打算回避。第十条 审判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在每周五下午进行,如有变动随时通知。需要审判委员会争论案件的业务庭原则上在每周三前向审委办报告,并按审判委员会委员的人数提交案件审理报告。审委办应准时将审理报告送交审判委员会委员,各委员会前应详阅审理报告,熟识案情。第十一条案件审理报告的内容必需全面、客观,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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