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师眼中的“研发费用”与“加计扣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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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计师眼中的“研发费用”与“加计扣除”众所周知,自两年前新税法实行后,各类原有的税收优待取消殆尽,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成为“国民标准”,于是,“研发费用150%加计抵扣应纳税所得”作为新税法中为数不多的普惠制税收优待政策,成为了大部分企业可以企望的“香悖悖”。“研发费用”很讲究对企业的“研发费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的口径是不一样的,财政部在指导企业进行“研发费用”归集是遵循的财企(2007) 194号文件,而税务总局在审核企业“研发费用”并执行“加计扣除”政策时,依据的是国税发2022 116号文的规定。这就导致了许多企业的财会人员对“研发费用”的把握状况并不是非常清晰,尽管有了大范围的宣扬
2、,但对两个文件中许多“似是而非”的细节,相当多的企业还是很模糊。这也是为什么现在企业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依旧关注的缘由。而且在企业中,“研发费用”的发生会牵涉到方方面面,每个小的环节都会对最终的政策享受状况产生影响。比如日常的业务发票开具时,假如不理解文件精神,随便书写用途,最终很有可能在纳税申报时被“踢”出来。而且,这对企业财会人员的素养也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我们在现实中就发觉,企业财会人员个人学识、力量、阅历和敬业精神不一样,企业对这一政策的把握和执行状况的差别也很大。详细对“研发费用”来说,在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时,政策需要必需进行对近三年内发生的费用进行审计,而在企业申报“加计
3、扣除”政策时,当年发生的研发费用是不要求审计的。实际上,可列入的“研发费用”远远大于实际能享受“加计扣除”的费用。列支与享受“加计扣除”政策不划等号在企业向税务部门申报落实“加计扣除”政策时,“研发费用”不能全部纳入:材料费:“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财企2007194号文)VS ”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国税发2022 116号文)这一项目在审计中允许列支的范围比较大,但税务部门在做加计扣除审核时,强调直接相关,因此,这项列支在“加计扣除”时,一般只有生产型企业才能用得到。而假如不是直接生产产品的企业,在这一项目列支费用很可能就无法满意“加计扣除”中强
4、调的“直接”。比如说软件企业办公场所的电费,按正常理解,这应当属于软件人员开发软件时消耗的材料,但在“加计扣除”审核口径中,是会被视作“管理成本”而非“研发费用”的。人工费:”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VS “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在这一项目中,在职研发人员的费用在“研发费用”列支是可以“加计扣除”的,但非在职研发人员的劳务费,比如某企业不想聘请员工,但由于项目开发需要临时找来几个开发人员,企业付给他们的酬劳,是可列入“研发费用”的,但不允许“加计扣除”政策。也就是必需是跟单位签订劳
5、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金的人员,他的费用才能被税务认可。税务部门会依据企业供应的工资手册来认定这一项目的列支状况。折旧与租赁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施、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修理等费用” VS “特地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施的折旧费或租赁费”这一项目在“研发费用”列支和“加计扣除”核审时,最大的区分在于,“加计扣除”强调“特地”用于研发活动。这个“特地”是这样理解的,发生的费用的用途是肯定要与产品对应起来。比如说,某公司方案开发3个项目,分3年完成,为此购买了一批设施,而今年实际上企业只做了一个项目,那么,在“研发费用”列支时,可以把你购买的全部设施的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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