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筑强制性标准体系研究.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我国建筑强制性标准体系研究.doc(9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我国建筑强制性标准体系研究摘要本文介绍了我国工程建设领域全文强制标准的现状,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了建筑强制性标准体系的构建目标和思路,初步形成了我国建筑强制性标准体系框架。1 引言据统计,我国工程建设标准已从2009年的4789项发展到2013年的6717项,标准数量大幅增长。同时,工程建设标准也存在标准层级定位不清,标准及强制性条文之间重复、交叉等问题,影响了使用者对标准及强制性条文的正确理解和准确执行。逐步理顺强制性标准(本文指全文强制的标准,下同)、强制性条文和工程建设标准之间的关系,实现三者的有机结合,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技术标准新体制,是当前工程建设标准体制改革面临的重要任务。
2、加强顶层设计,系统规划建筑强制性标准体系,则是逐步实现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领域全面覆盖的重要基础性工作。2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现状从工程建设标准全部强制到划分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再到强制性条文与全文强制标准并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原建设部)一直在积极探索工程建设标准体制改革,以期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与国际接轨需要的新型工程建设标准体制。2003年,原建设部下达房屋建筑、城市轨道交通、城镇燃气技术法规试编任务,并于2004年正式启动。2005年,原建设部组织编制并发布了全文强制的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之后,以住宅建筑规范为基本模式,又组织编制并相继批准发布了国家标准
3、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GB50490-2009、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2012等全文强制的标准;另有在编或计划编制的全文强制标准11项。详见表1。3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从强制性标准体系构建的角度来看,我国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如下:(1)全文强制标准的法律地位模糊不清,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相互配套性、协调性不强。全文强制标准和强制性条文、标准化法意义上的强制性标准相比,同样存在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配套性、协调性不强的问题。依据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原建设部令第81号)的要求,“在中华人民共
4、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目前,全文强制标准仅是全部条文为强制性条文的工程建设标准,与其他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的法律地位没有实质差别。强制性条文存在的一些问题,如与非强制性条文的关系等,对全文强制标准也同样存在。(2)全文强制标准立项原则不统一,未能形成有机的体系。从表1可以看出,目前全文强制标准立项主要有以工程项目整体为对象、以专业/行业为基础两种方式。是这两种方式并行,还是取其中之一,或是按其他方式来构建我国强制性标准体系,是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5、。我国首部全文强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总结了我国城镇住宅建设、使用和维护的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参照发达国家通行做法制定而成,将住宅建筑作为一个整体,对住宅外部环境、建筑、结构、室内环境、设备、防火与疏散、节能、使用与维护等均提出了基本要求,系统规定了重要环节的控制要求和指标。目前,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按专业划分成若干专业标准分体系,且将各专业标准分体系中涉及质量、安全、卫生、环保和公众利益等方面的目标要求或为达到这些目标而必需的技术及管理要求设置为综合标准(即全文强制标准)。按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住宅建筑规范难以在其中找到合适位置,这也反映了目前全文强制标准的立项原则不统一。
6、(3)全文强制标准与相关标准的关系、与相关强制性条文的界限不清晰,三者之间的协调性和一致性不够。目前,全文强制标准主要以功能和性能要求为基础进行编制。执行全文强制标准时不可避免地需要同步执行相关标准和相关强制性条文,但这种关联关系并未在全文强制标准中明示,也未出台配套制度。当全文强制标准与相关标准和强制性条文制修订不同步时,势必造成三者之间协调性、一致性不够,甚至导致冲突和矛盾。4 建筑强制性标准体系构建标准体系是指一定范围内的标准按其内在联系形成的科学的有机整体。其中,“一定范围”可以指国际、区域、国家、行业、地区、企业范围,也可以指产品、项目、技术、事物范围;“有机整体”是指标准体系是一个
7、整体,标准体系内各项标准之间具有内在的有机联系。标准体系是一个由标准组成的系统,反映了标准系统内各种标准之间的最佳秩序。4.1 建筑强制性标准体系构建目标以保障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火灾安全、施工与使用安全、卫生与健康、建筑环境、建筑节能及其他公众利益的基本要求为核心,吸收借鉴现行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建立结构优化、数量合理、划分明确、协调配套的房屋建筑强制性标准体系。房屋建筑强制性标准体系与现行房屋建筑标准体系既有紧密联系,又有明显差别。联系主要体现在:(1)强制性标准的内容将主要来自现行相关标准;(2)强制性标准将引用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差别主要体现在:(1)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标准的地位、属性
8、和作用不同;(2)强制性标准体系与现行标准体系的覆盖范围、层次结构、内在逻辑和重点内容不同。4.2 建筑强制性标准体系构建的总体思路结合我国建筑法律规范的现状和特点,参考现行建筑标准体系的专业/行业划分和国外建筑技术法规的构成,围绕建筑强制性标准体系构建目标,厘清各本强制性标准的应用范围、层级关系和专业划分,构建科学、实用、系统、全面、可扩展的建筑强制性标准体系。(1)强制性标准分类根据标准化对象的不同,强制性标准可分成两大类:第一类,以工程项目整体为规范对象,提出“目标”(预期达到的目的)和“功能性能要求”,称为综合强制性标准,如住宅建筑规范;第二类,按专业或行业制定,覆盖专业或行业领域内工
9、程建设全过程或主要阶段,提出“子目标或分目标”和“功能性能要求”、“方法性条款”(符合目标条款和功能条款要求的技术方法或措施)以及“验证性条款”(满足目标条款和功能条款要求的验证条款,指在不同阶段对是否符合目标条款和功能条款提出的验证、评估、测试方法或标准),称为专业强制性标准,如建筑地基基础技术规范。(2)强制性标准体系构建强制性标准体系可以按对象和专业两个维度构建。对象维度上,以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整体为规范对象,设置综合强制性标准房屋建筑规范、住宅建筑规范等,提出房屋建筑工程的总目标、子目标和功能性能要求,综合平衡,实现房屋建筑工程整体功能性能优化。专业维度上,以专业任务为规范对象,设置专业
10、强制性标准,提出子目标、本专业(规划、勘察)设计、施工、检(监)测、质量验收中必须满足的性能要求或具体规定,为实现功能性能目标提供方法和途径,以及目标条款和功能条款要求符合性判定的验证、评估、测试方法或标准。(3)两类强制性标准的关系综合强制性标准和专业强制性标准之间有着紧密的、强制性的联系。综合强制性标准和专业强制性标准在目标、功能上是总和分的关系,专业强制性标准中的目标、功能是综合强制性标准的细化;同时,专业强制性标准是综合强制性标准的技术执行文件。综合强制性标准与专业强制性标准的关系如图1所示。注:图中双点划线方框内为综合强制性标准的主要内容,虚线方框内为专业强制性标准的主要内容。由于房
11、屋建筑工程项目整体的总目标和功能性能要求不会经常变化,因此综合强制性标准将保持稳定。而专业强制性标准则可随着可选择方案的增加,以及对现有方案的改进,定期修订和出版,具有较好的灵活性。专业强制性标准按专业学科进行划分,一方面符合我国建筑业从业人员的专业划分,如建筑结构规范主要供结构工程师使用;另一方面,可对应房屋建筑各专业标准体系,对体系内标准的技术内容为基础进行归集、对比、梳理、改造和提升,便于专业强制性标准的编制。4.3 建筑强制性标准体系表综合以上分析,可以建立我国建筑强制性标准体系表,如表2。其中,综合强制性标准仅列出2项,也可根据建筑类型进行扩展,如办公建筑规范、教育建筑规范等等;专业强制性标准列出10项,覆盖了各种建筑类型和专业任务,与现行建筑标准体系具有较好的协调配套性,当然也可以根据需要进行细化或归集。5 结束语强制性标准是建立新型工程建设标准体制的核心组成部分,也是完善工程建设技术法规体系的重中之重。本文在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现状和问题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建筑强制性标准体系初步构想,以期抛砖引玉,实践中还需做更深入的论证分析。强制性标准体系的建立完善,需要在摸索中前行,在实践中总结经验。建议继续扩大编制范围,突出以工程项目类型为主、以重点专业为辅,实现强制性标准的全覆盖,逐步建立完善强制性标准体系,为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工程建设标准新体制奠定基础。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