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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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阜阳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城乡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规范城建档案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更好地为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实物等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第三条城建档案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保管、信息共享的原则。维护城建档案完整与
2、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第四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建档案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保障城建档案管理所需人员配置、馆库建设以及管理和研究经费。对在城建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市城乡建设档案馆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接受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监督和指导。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接受本县(市、区)
3、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监督和指导。第六条建立健全以市、县(区)两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为基础的城建档案工作网络。第七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接收和管理下列档案:(-)城乡建设工程档案:1 .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2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3 .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4 .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5 .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6 .城市防洪、抗震、环境保护和人防工程档案;7 .乡镇公用设施、公用建筑工程档案;8 .军民共建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9 .绿色、智能、智慧、生态建筑工程、城市更新工程等工程档案。(二)地
4、下管线工程档案,包括城市供水、排水、污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各类地下管线、管廊(沟)工程档案。(三)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城乡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四)城乡建设基础资料及科学研究成果,包括城乡建设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及与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相关的法规、方针政策、科研成果等。(五)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任何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第八条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项目的责任主体,对工程文件的形成、编制和工程档案的验收、移交等工作负总责。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对其编制形成的工程文件的
5、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可用性负终身责任。第九条列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收范围的工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并出具认可文件。档案未经验收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工程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并办理工程档案移交手续。停建、缓建的建设工程档案暂由建设单位集中保管;建设单位被撤销的,工程档案应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修改、补充和完善建设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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