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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欧盟建筑技术法规简介1 引言欧盟是集政治实体和经济实体于一身、在世界上具有重要影响的区域一体化组织,现拥有28个成员国,各成员国自愿将国家的部分主权移交给欧盟。欧盟的建筑技术法规体系有别于单个国家的建筑技术法规体系。技术法规由欧盟执委会提出,经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讨论通过后颁布,在各成员国强制实施。技术标准由欧洲标准化组织编制发布后,越来越多的成员国采用其作为本国的国家标准。2建筑技术法规发展历程欧盟建筑技术法规的发展离不开欧盟技术法规体系的整体发展。自20世纪60年代起,欧盟在协调技术法规和标准方面开展了大量的工作,始终处于快速的、不断完善的发展过程中。迄今,在欧盟内部已形成较为系统、成熟和
2、协调的,涵盖技术法规、标准与合格评定程序的法规体系。在欧盟技术法规发展过程中,1985年较为关键。该年5月,欧盟颁布实施了技术协调和标准新方法决议(简称新方法决议)。新方法决议要求改变以往欧盟技术法规(条例、指令)内容过繁过细的做法,明确技术法规只规定投放市场的产品必须满足保障健康和安全的基本要求,而产品的具体技术指标由欧洲标准作规定。根据新方法决议,欧盟相继出台了20多项新方法指令,其中包括1989年颁布的建设产品指令(CPD)和2002年颁布的建筑能效指令(EPBD)。新方法指令使各成员国的技术法规逐步趋于一致,使各成员国在保证商品自由流通中所必须达到的基本要求的差异减少,从而加快欧盟技术
3、法规的协调进程。为此,各成员国必须用新方法指令取代本国所有可能产生冲突的法律条款。在建筑技术法规方面,2010年,欧盟通过了新的建筑能效指令EPBD (2010/31/EU),取代原EPBD(2002/91/EC)。2011年,欧盟颁布了建设产品条例(CPR),于2013年7月1日起全面强制实施,取代实行多年的建设产品指令(CPD)。比较而言,CPR的基本概念更加清晰;市场经济运作者的权利和责任更加明确;遵从法规程序更加简化,减轻了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经济负担;产品性能声明、CE标识和性能评定查证相结合提升了整套系统的可信度。3建筑技术法规体系随着欧盟市场逐步统一,目前其建筑技术法规指所有包
4、括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施工、运维、使用阶段的强制性或准强制性要求和条款规定。欧盟建筑技术法规体系的基本构架如下:表1欧盟建筑技术法规体系的基本构架名称通过机构适用举例技术法规条例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三读通过发布或欧盟执委会单独通过全部成员国、自然法人,全面约束力建设产品条例CPR(305/2011/EU)指令欧洲议会全部或特定成员国,有约束力建筑能效指令EPBD (2010/31/EU)决定欧盟理事会(有时与欧洲议会一起)或欧盟执委会非全部成员国、特定自然法人,有约束力欧盟执委会关于水泥、建筑石灰和其他水硬性胶凝材料的合格证明程序的决定(2010/683/EU)法规的配套文件解释性文件欧盟执委
5、会全部成员国,不具法律约束力针对建设产品指令基本要求(防火安全)的解释性文件建议和意见欧盟执委会欧盟机构全部或特定成员国,其它欧盟机构,个人,不具法律约束力欧盟执委会鼓励成员国在建设工程和结构工程项目中将欧洲标准作为国家设计规范的建议(2003/887/EC)指导性文件执委会下属总司全部或特定成员国,不具法律约束力指导文件AM,共十三份,其中A为指定建设产品认证机构(GPA)技术标准欧洲标准(包括协调标准)欧洲标准化组织(协调标准根据欧盟执委会委托书制定)全部成员国,自愿采用,其中协调标准为准强制性欧洲建筑工程设计规范技术规程、技术报告、导则等欧洲标准化组织全部成员国,不具法律约束力产品标准中
6、有关环境问题的导则3.1欧盟法律体系从欧盟和成员国的法律层面上讲,欧盟存在着两个相互独立的法律体系欧盟法律体系和成员国的国家法律体系。两者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互为补充,相互依存。一方面,欧盟法律直接进入成员国法律体系,并在一定条件下,能在成员国直接适用,产生直接效力。依据欧洲共同体条约的规定,各成员国必须按照条例、指令和决定的不同特性及要求实施欧盟的法律,并将其纳入本国的法律体系中。另一方面,欧盟法在本质上又不同于联邦法,尤其在技术法规方面,既有欧盟的技术法规,也有各成员国的技术法规,二者在许多具体方面存在着差异,这也成为建立和发展共同市场的障碍。从技术层面上讲,由于欧盟各成员国在维护公共安
7、全、健康、环境保护等方面存在着不同的价值观和不同的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各成员国在制定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等方面存在许多差异。为统一欧洲大市场,提高竞争力,欧盟长期致力于协调技术法规、标准的制定工作。3.2欧盟建筑技术法规欧盟的主要建筑技术法规是建设产品条例和建筑能效指令。与其他欧盟技术法规一样,它们只规定原则和目标(基本要求),各成员国需选择适应本国的机制和管理模式,对欧盟指令进行细化,并确定如何实施来达到技术法规的目标。(1)建设产品条例(CPR)建设产品条例CPR(2011年之前为建设产品指令CPD)是欧盟主要的建筑技术法规文件。CPR与CPD的目标和手段基本相同,但其基本要求在C
8、PD的六项(1.力学强度与稳定性;2.防火安全;3.卫生、健康与环保;4.使用安全;5.噪声防护;6.节能保温)基础上增加了“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CPR为欧盟28个成员国的建设产品提供共通的技术语言和统一的性能评价方法,确保建设产品性能信息的可靠性。CPR规定企业提供证明其生产的建设产品的环保信息,即性能声明,这是CPR新增添的重要内容。它适用于任何一个建设工程产品制造商,只要其生产的产品用于建筑,这类产品均有相对应的统一协调标准。在进入欧盟市场前,产品必须通过欧盟授权机构(该机构必须获得成员国政府的批准且向欧盟执委会通报)进行符合性认证。认证通过后,制造商可以根据技术规范要求给产品贴上C
9、E标志,表明其产品符合了指令要求。CPR对建设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程序要求及技术语言描述上更透明、严谨和精准。(2)建筑能效指令(EPBD)建筑能效指令也是欧盟重要的技术法规文件,可见欧盟对节能环保的重视。2010版-EPBD提出在综合当地条件、室外气候、室内环境要求和成本效益各种影响因素的基础上,促进欧盟范围内建筑能效的提高。具体内容包括:1)建立建筑物及其内部设施综合能效计算的通用框架和建筑能源性能证书、检查报告的独立控制系统;2)规定新建筑物及其内部设施和翻新的建筑物、建筑单元、建筑构件应实现的最低能源绩效要求;3)提出增加“零能耗”建筑物数量的国家计划和建筑物、建筑单元的能源认证;4)要
10、求定期检查建筑物内的供热及空调系统。建筑是欧洲最大的二氧化碳排放源。提高建筑能效将有助于欧盟整体实现到2030年,在1990年基础上减排40%的目标。此外,法规性文件还包括建议和意见、绿皮书和白皮书、通报、管理规定、技术评定文件等准强制性文件。3.3欧盟建筑技术标准欧洲标准(EN)是世界上先进的区域性标准,由欧洲最主要的标准化组织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和欧洲电信标准协会(ETSI)基于透明、公开、一致原则制定。越来越多的欧盟成员国采用其作为本国的国家标准。EN与欧盟指令没有直接关系。按照欧洲标准生产的产品没有假定符合欧盟指令的基本要求,原则上自愿采用
11、。EN是欧洲统一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技术性比较强,体现了最佳实践和技术水平,代表了交易市场可以遵循的模式化规定和技术方案。EN按内容区分,主要涉及术语、基本要求、试验、产品标准、安全规则、服务程序和标准、质量管理标准等。欧洲标准包括协调标准(hEN)。协调标准是由CEN、CENELEC及ETSI按照欧盟技术法规的要求和规定的程序而制定、被欧盟执委会采用的欧洲标准。符合欧洲协调标准的产品,被认为符合技术法规的基本要求,可以贴上CE标识在欧洲大市场流通;凡是有悖于协调标准的成员国国家标准应立即撤消。从这点讲,协调标准有它强制性的一面。协调标准在确保欧盟建设产品条例的实施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欧盟还制
12、定技术规程,是考虑到在有多种选择方案,还不能统一成为EN时让它并存。这有利于技术的不断发展。技术规程可能会成为EN。此外,还有技术报告、导则等非规范性文件。4技术法规制定战略和程序4.1技术法规制定战略欧盟在技术法规制定方面可谓精心策划,制定了从更佳法规进步到理性法规,并建立法规影响评估体系的战略计划。(1)更佳法规战略“更佳法规”战略旨在简化完善现有法规,更加科学地设计新法规,强化对规定的尊重,提高其有效性。主要包括以下工作:1)在欧盟层面设计应用更佳的法规工具,简化法规,降低管理成本和影响评估负担;2)与成员国紧密合作,确保欧盟各国法规制定监管人员落实更佳法规战略;3)与所有相关者/法规制
13、定监管人员进行建设性沟通。(2)理性法规战略多年来,欧盟不断制定有利于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和改进社会环境的标准,更佳法规战略取得成绩。为配合欧洲2020战略,实现理性、可持续性、包容性增长和创造就业,欧盟执委会认为必须将更佳法规战略升级为理性法规战略。理性法规战略主要特点如下:1)在法规制修订全周期进行影响评估分析;2)欧盟机构继续与成员国密切合作,共担职责,确保所提出的议程能够积极落实;3)欧盟执委会尽最大努力向相关各方公开政策,延长征求意见期限,更多地倾听公众和相关方的声音。(3)影响评估体系(IA)IA是欧盟执委会提出的评估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经济、社会、环境潜在影响的一整套逻辑步骤,是政策
14、决策者通过这样的评估,对出台政策可能造成正负面影响收集证据的过程,包括定性、定量和货币化评估分析。IA对界定法律法规与市场的关系,为欧盟和成员国构建一个法律法规制定的制度框架,使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可操作性、可执行性和可衡量性,促使欧盟法律法规议案的提出、讨论、通过、执行和检查等方面更为规范、协调和有效,对促进竞争、经济增长、就业、社会公正和环境保护,都具有重要的作用。4.2 技术法规制定程序欧盟执委会、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分享欧盟的立法权,而欧盟理事会享有决定性的权力。法规制定程序如下图:图1 欧盟法规制定程序5 建筑技术法规实施和监管欧盟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非常重视通过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和合
15、格评定相结合来逐步完善欧盟统一市场,不断消除技术贸易壁垒,从而提升欧洲企业,包括中小企业在剧烈竞争的国际大市场中的竞争实力。欧盟主要在技术法规、组织机构、市场监管及技术手段上进行宏观管理,技术法规的实施和监管工作由各成员国具体落实。5.1技术法规欧盟技术法规是法律性文件,包括条例、指令、决定。条例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全面约束力,直接适用,相当于议会通过的法令,公布生效后各成员国必须强制执行,无需转化为国内法。而指令是对成员国具有约束力的欧盟法律,成员国在规定期限内必须将其转化成符合本国具体情况的国内法,实施方法可自行选择,但必须修订或废除与指令有悖的国内法律。技术标准原则上是自愿执行的,但被欧盟指令/条例/决定或成员国法规引用后的欧洲标准就成为法律性文件,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技术法规与原则上自愿执行的技术标准并存、相互配套,既可直接发挥法律的作用,加大强制性技术法规的实施力度,又可使非强制性技术标准不直接受法律约束,具有适应技术进步的灵活性,有利于提高产品和技术的竞争力。5.2组织机构(1)欧盟执委会欧盟执委会在立法、执法工作中扮演极为重要的角色。主要工作内容包括:1)启动立法欧盟执委会是落实欧盟一系列政策的主要推手,根据联盟的兴趣和利益向理事会提出立法动议,负责起草欧盟的法律法规;2)监管执法欧盟执委会是欧盟法律法规的监护者,